江苏,一男子40岁还没媳妇,他为了结婚,花了7.6万找了个高价媒人,媒人带来个离异女子,女子温柔,男子十分满意,俩人订婚时,男子发现女子大他6岁,他不介意年龄,和女子办了婚礼,谁知刚结完婚,女子领回来个6岁的儿子,男子大怒,说媒人没说女子有孩子,他不接受,和女子离婚,要媒人退费,媒人拒绝,男子告到法院,要求媒人退还7.6万,法院这样判了!
(内容来自: 潇湘晨报·晨视频)
韩平暴跳如雷,新婚妻子于丽带回来个6岁的儿子,他不能接受,觉得媒人和妻子联手骗他。
于丽十分委屈,抱着孩子嚎啕大哭: “难道媒人没有告诉你我有儿子吗?”
“就是因为你答应让我带着儿子一起生活,我才同意和你结婚,你怎么能够出尔反尔,还说我骗你?”
韩平怒吼: “我可没说过这话,这肯定是媒人胡说,我一个大老爷们,怎么能养活别人的孩子!”
一场争吵,于丽心寒,既然不愿接受儿子,她也不必对韩平有什么留恋。
韩平一样,觉得上当受骗,虽然自己已经40岁的年纪,他也不会接受一个拖油瓶的女人。
原来,韩平之前,蹉跎了岁月,年届40岁还没成家,同龄的男子有了老婆孩子,他很后悔,荒芜了青春。
于是,他想找人介绍对象,经过打听,有一个名叫钱丽华的媒人很有名气,介绍成了很多的新人。
他一时心动,赶忙找到钱丽华说媒,钱丽华没过几天,就给他带来了个女人。
女人名叫于丽,之前有过一段婚姻,韩平没有介意,毕竟自己也已经40岁的年龄。
经过相处,韩平发现,于丽的性格特别温柔,模样也好,十分的漂亮秀气。
于丽觉得,韩平是头婚,能接纳自己离过婚,很是不错,她也感觉十分的满意。
俩人情投意合,很快就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这个时候,他们签订了《结婚协议》。
协议中定好了结婚事宜,时间安排和各种费用,可他发现,媒人劳务费需要76000元。
这么高的费用令他大吃一惊,他连婚礼带彩礼,一共才准备了18万元。
可是钱丽华告诉他说: 为你牵线找对象的可不只是我一个媒人,难道说要她们白跑不成?
再说了,你们俩如此般配,好事成双,花这么点钱找来这么好的老婆,难道不值得吗?
韩平和于丽面面相觑,说的也对,韩平狠狠心给了钱丽华7.6万。
韩平此刻又发现结婚协议上写着于丽的年纪,竟然比自己大了6岁,他犹豫了一下,之后转念一想,于丽人好,又温柔又能干,大他几岁也没问题。
婚礼按照日期照常举行,韩平以为,幸福的日子从此开始。
谁知一个月后,于丽领回来个6岁的儿子,韩平惊呆,钱丽华之前没说于丽有孩子的话。
于丽见他不能接受自己的孩子,很是伤心,她说钱丽华告诉她说,韩平能够接受儿子和他们一起生活,她才愿意嫁给韩平的。
韩平暴跳如雷,我一个大老爷们怎么能够替别人养活儿子,你这是白日做梦,净想好事!
于丽抱着儿子大哭不止,这才知道,俩人都被钱丽华骗了。
韩平和于丽办了离婚手续,这场婚姻持续了一个月就告结束。
于丽给韩平退回彩礼6万,韩平又去找媒人钱丽华要求退回媒人费7.6万!
钱丽华拒绝: 第一,年龄的事身份证你也看了,是你愿意才办的婚礼,你不能说是我骗你。
第二,于丽有儿子的事情我也不知道,我们几个媒人挣的是辛苦钱,这钱退不了!
韩平多次索要无果,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要求钱丽华退还7.6万。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韩平认为,钱丽华收取高额媒人费,还存在欺骗行为,如今自己已经离婚,钱丽华应该退回媒人费。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韩平认为,媒人钱丽华收取7.6万媒人费,并隐瞒了于丽有孩子的事实,导致婚姻失败,自己作为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返还费用。
2、钱丽华等4个媒人认为,撮合二人结婚,收取费用,合法合理,不应该退还。
钱丽华认为,根据民间习俗,说好不说坏是作为男女相亲的民间习俗,自己并没有存在欺骗行为。
并且,在说媒期间,也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辛苦费等费用,说媒收取劳动报酬,是合理合法的行为。
因此,钱丽华等人拒绝退还媒人费。
3、法院认为,收取媒人礼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合理费用为6000超出部分无效,应该退回。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经过调查,当地的媒人费是在8000元以内。
钱丽华等人,收费过高,违反了公序良俗,那么该行为被视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在婚姻介绍服务中,媒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并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
因媒人在做媒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以及交通,通讯等等费用,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合理的,但不能超过当地标准。
因此,法院判决,钱丽华等四人应收取媒人费6000元,70000元应返还给韩平。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