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婺源,男子与女友自驾游途中,在盘山公路旁拾到一照相机,他们查看相机稍有磕伤还能用,于是在相册内寻找信息,通过一辆车的信息,千方百计寻找到车主,6天后,失主的相机失而复得,他感觉不可思议,为感谢给男子3000元被拒,男子:在这件事上获得感满满,也很开心,我们是不会收这个钱的!而失主邮寄了家乡的特产表达感激之情,男子欣然接受!他觉得新的一年里帮助了别人,是种幸福!
(案例来源:帮女郎在行动)
一对恋人王智、钱禾,在1月19日从浙江温州出发江西自驾游。
他们充满了对未知旅程的憧憬和兴奋,也想摆脱日常的束缚,放松心情,同时期许新一年恋情更激情、浪漫!
钱禾时而侧脸端详认真开车的王智,时而放眼欣赏着窗外的美景,她陶醉在这种幸福中,心灵得到了极大的愉悦和满足。
当车开到一处盘山公路转弯处时,钱禾观看风景由远收近,突然发现公路旁有一黑色物体,她感觉是一照相机。
看、看,好像是……可还没等她说完,王智已把车开了过去。
钱禾相信自己的眼睛,她担心相机牺牲在飞速的车轮下,联系王智调转回去,把它拾起来。
王智也很好奇,相机怎么会在公路旁?
当他返回,下车一看,果真是一台照相机,虽然相机有磕碰损伤,补光灯有些磨损,其他都没啥问题是能用的。
王智、钱禾知道,这肯定不是游客扔掉的,而是不小心丢失的。
他们把车靠边,想在此处等等,希望失主能回头来寻找相机,可等了很久也未等到,只能继续赶行程。
在车里,钱禾翻看相机内的照片,希望失主的一些信息,她发现一苏牌的车,相机主人是夫妻也是出来旅游的,并且与他们是一路线。
所以,每经过一景区或服务区,钱禾与王智都留意这个苏牌的车辆,希望万一找到了呢。
这个办法并没奏效。可因行程紧,王智并未把相机交于景区或派出所,他有些不放心,就想亲自把相机交于失主。
他想了各种办法,通过车牌找相关部门寻找车主未成功,又通过挪车软件系统发送短信,也未成功。
年轻人办法就是多,王智通过某平台发帖:“在江西篁岭悬崖边上发现野生相机”,竟引得不少网友讨论并帮着出主意。
在他们的建议下,王智找某官方客服查找车主信息,这方法非常好,很快相机失主邓文超就通过官方网站的预留电话找到了他。
他们经过信息核对,确定相机就是邓文超的。
邓文超说,都是因给妻子拍照,相机换成手机来拍,就顺手把相机放在后备箱上,谁知,拍完了,两人看着照片,讨论着视角成像就疏心大意,开车跑了。
相机在颠簸振动下,在盘山拐弯处被甩了出去。
当他们想起来时,相机已没了踪迹,邓文超很着急,相机对他们很重要,记载了他们旅途的欢乐。
可他们尽管返回寻找,也是失落而归。这次旅游因失去相机,让他们心情很低落。
万没想到,6天后,王智千方百计寻找到他,让他的相机失而复得,简直是欣喜若狂,万分感激!
他收到王智寄回的相机,无以表达感谢之情,便转了3000元,来感谢王智。
可王智果断拒绝了,他说做件好事,帮助了别人,自己获得感满满也很开心,如收了钱,这份开心和初心可能就会变了!
邓文超对这份真情感动,但也放不下那份感激,他买了好多南京本地特产,寄给王智。
这次王智欣然接受,怕辜负了真情回报,他们的善良与真情温暖了彼此,也温暖了人间!
1、王智和钱禾在拾到相机后,是否有义务归还失主?
《民法典》第314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王智和钱禾在拾到相机后,有义务归还失主邓文超,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他们最终选择通过多方努力寻找并归还相机,符合法律的规定。
2、邓文超为感谢王智,转账3000元,王智拒绝接受,这一行为是否合法?
《民法典》第979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自愿的、无违法目的的赠与行为是有效的,但接受赠与并非义务。
邓文超转账3000元作为感谢,是一种赠与行为。王智拒绝接受这一赠与,是他的合法权利。
而王智为那份初心和帮助别人的那份成就感,拒收感谢费,是种善良与真诚的行为,值得赞扬!
3、王智接受了邓文超的特产,这是否构成接受报酬?
《民法典》第314条,关于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的规定,并未提及拾得人可以接受报酬。
关于赠与的规定,如前所述,自愿的赠与行为是有效的。
邓文超给王智邮寄特产,是一种赠与行为而非报酬,是一种社会礼仪和情感的表达,体现了他对王智的善意和感激。
邓文超的感激之情也是人之常情,无论是转账还是寄送特产,都是对王智和钱禾善行的肯定和感谢,人与人之间真情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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