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一男子叫上2个朋友吃饭喝酒,500毫升白酒,8瓶啤酒下肚后,他们又喊上其他3个朋友去KTV放松,5个人又喝了40瓶啤酒,结束后,他们去吃烧烤,吃饱喝足男子还不愿意回家,又提出去洗浴中心泡澡,4个朋友说太晚了,就各自回家了,男子开车回家路上,车祸身亡,他的家人认为4个朋友有错,索赔100多万,法院的判决出乎意料。
王某每年春节,都由他做东,约上三五个好友聚餐热闹一下。
在他看来,哥们平时可以各忙各的,但过年了得聚在一起联络一下感情,否则不走动,关系会渐行渐远。
他们几个好朋友,你请吃饭,他请唱歌,每次都玩的不尽兴不归。
这天,王某带上一瓶好酒,约上朋友高某和隋某直奔一家餐厅,三人进了包间,推杯换盏,胡吃海塞,气氛轻松而热烈。
很快,500毫升白酒,8瓶啤酒就下肚了,吃饱喝足后,他们还觉得没唠够,没玩够,一商量决定去KTV快活一下。
去KTV人少不热闹,他们3人又叫了赵某和申某2个朋友,5个人在KTV举杯痛饮,唱的歇斯底里,就像回到了单身的时候,忘记自己有家有业,可以通宵达旦,彻夜不归。
很快,40瓶啤酒又下肚了,几个人说唱累了,也饿了,直接买单走人,又跑去烧烤店喝酒撸串。
酒足饭饱后,王某又提议去洗浴中心泡澡,大家也给面子,他一呼百应。
可在加油站加完油,其中一个朋友说犯困,想回家睡觉了,改天再约,其他3人也随声附和,王某虽然觉得扫兴,但一看时间也不早了,也就开车回家了。
他明明喝了那么多酒,应该叫个代驾,但他不以为然,直接自己开车,不出意外的话,就该出意外了。
果不其然,王某喝的晕头转向,开车直接撞路边树上,导致当场身亡。
他的血液里,乙醇含量272.78mg/100ml。
王某酒后开车属于全责,但王家人认为,跟王某一起喝酒的4人,责任大了去了,他们起码帮着王某叫一个代驾,或者把他送回家,否则也不会出车祸。
于是,王家人直接把4人告上法庭,索赔100多万。
4个人觉得好冤呀,就是吃顿饭,每个人要付出25万多的代价吗?以前聚餐,他们也没帮着叫代驾,王某也安然无恙回了家。
王某是成年人了,自己能不能开车?需不需要叫代驾?他自己不清楚吗?他又不是喝的人事不省,酩酊大醉,他们有义务把他送回家,他们觉得自己没责任,凭啥赔偿?
有人认为,王先生的家人咋没有把大树一块告上法庭?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真不知道老兄怎么了,还去KTV,有种,后话就不说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王某在大量饮酒后,仍然选择驾驶机动车,这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王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判断与王某共同饮酒的4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即他们是否明知王某酒后驾车而未进行劝阻,或者是否采取了其他措施来防止事故的发生。如果这4人确实存在过错,如没劝阻王某酒驾,则他们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这4人在王某决定驾车回家前已经选择离开,且没有证据表明他们明知王某将酒驾而没劝阻。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他们在王某饮酒过程中存在强迫性劝酒等行为,或者明知王某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并因此导致王某醉酒后发生事故,那么他们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王某酒后驾车并导致自己身亡,虽然不涉及对他人的伤害或财产损失,但这一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即王某的死亡。
然而,由于王某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且已经身亡,因此不会对其再进行刑事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的4个朋友,存在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王家人各种损失。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