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一个大雨滂沱之日,蒋平跑到刘伟家的鱼塘偷鱼,起身时脚底一滑,竟掉进了鱼塘中溺亡。事后,蒋平的家属找到鱼塘主人刘伟,以其没有尽到防护与警示义务为由,要求赔偿720000元,并将此事闹上了法庭。法院究竟会如何判决呢?
(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天,天空像是破了个大洞,雨水如注,蒋平在家中闲来无事,心中却泛起了嘀咕:这大雨天,刘伟家鱼塘里的鱼怕是都浮出水面了吧?要是能捞几条回来,岂不是美事一桩?
蒋平是个爱占小便宜的人,他穿上雨衣,戴上斗笠,悄悄溜出了家门,直奔刘伟家的鱼塘而去。
刘伟家的鱼塘位于小镇边缘,平时管理得并不严格,但也绝非谁都可以随意进出的地方。蒋平来到鱼塘边,见四周无人,心中一喜,便悄悄地下了水。
鱼塘里的水并不深,但在这大雨天里,水面显得格外浑浊。蒋平摸索着,终于摸到了一条大鱼。他心中暗喜,用力一提,却没想到这鱼力气极大,竟带着他往前一扑。
蒋平一个没站稳,脚底一滑,整个人便掉进了鱼塘中。他拼了命的挣扎,但大雨如注,视线模糊,加上鱼塘里的泥泞,他很快就失去了力气,沉了下去。
不久后,有人发现了鱼塘边的雨衣和斗笠,心中一沉,赶紧喊人前来救援。但可惜的是,当众人将蒋平从鱼塘中捞出来时,他已经没有了呼吸。
蒋平的家属认为,刘伟作为鱼塘的主人,没有尽到应有的防护和警示义务,才导致了蒋平的溺亡。于是,他们找到了刘伟,要求其赔偿720000元。
刘伟听到这个消息时,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他心想:这蒋平明明是偷鱼溺亡的,怎么还能怪到我头上呢?他坚决拒绝了蒋平家属的赔偿要求,并表示自己愿意走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
蒋平家属见状,一怒之下将刘伟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刘伟作为鱼塘的主人,应该对鱼塘的安全负责。如果他在鱼塘边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者采取了其他防护措施,蒋平就不会溺亡。
蒋平家属情绪激动,声称刘伟必须为蒋平的死负责。而刘伟则一脸无奈,他表示自己从未想过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而且他也确实没有义务为偷鱼者的行为负责。
在庭审过程中,查看了相关证据。经审理发现,蒋平确实是未经许可私自进入鱼塘偷鱼的,而且当时天气恶劣,视线不佳,这也是导致他溺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那么,刘伟是否真的需要为蒋平的溺亡负责呢?这个问题成为了庭审的焦点。
有人说,刘伟作为鱼塘的主人,应该预见到可能有人偷鱼,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也有人说,蒋平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因为偷鱼溺亡就怪罪于鱼塘主人。
其实,这个问题并非没有先例可循。
在民间,有一个广为流传的故事:偷鸡不成蚀把米。
这个故事讲的是一个人想要偷别人家的鸡,结果非但没有偷到鸡,反而还损失了自己的米。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做坏事是要承担后果的,不能因为自己的不幸就怪罪于他人。
回到本案中,蒋平明知刘伟家鱼塘是私人财产,却仍然选择偷鱼,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他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而刘伟作为鱼塘主人,虽然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但并不能因此就承担蒋平溺亡的全部责任。
一、蒋平的行为性质及责任:
蒋平在未经刘伟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进入其鱼塘偷鱼,这一行为明显侵犯了刘伟的财产权。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因此,蒋平偷鱼的行为是违法的。
蒋平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明知偷鱼是违法行为,却仍然选择实施,这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极端不负责任。因此,他应对自己溺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二、刘伟的责任及义务:
刘伟作为鱼塘的主人,对鱼塘享有所有权和管理权。他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并防止他人非法侵入。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需要对所有进入鱼塘的人负责。
在本案中,刘伟并未在鱼塘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特别的防护措施。
但考虑到鱼塘本身并非公共场所,且一般情况下人们不会随意进入鱼塘,因此刘伟的行为并不构成过失。他只需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可。
蒋平应对自己偷鱼溺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而刘伟只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刘伟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付71000元。(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