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女子参加公司年会醉酒后,自行来到前夫家中。丈夫与其取得联系时,女子谎称是在父母家中。次日凌晨女子因醉酒死亡后,丈夫因不愿意承担丧葬费与娘家人打了两场官司。事后又以前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告上法庭索赔79万元。
(来源: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许某与女子周某因是邻居关系,从小就认识,但直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二人才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确定恋爱关系。
因双方彼此都知根知底,二人恋爱不到半年,就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对子女。
可结婚五年后,周某却因工作变动,需要长期出差,与丈夫许某经常发生争执。
许某认为,周某可以换份工作,将重心放在家里。但周某认为,公司给自己锻炼的机会,努力几年后,就可以成为副总,这样的机会别人争都争不来,为啥要放弃?
双方多次为此发生争执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协议离婚。二人离婚时约定,许某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周某则支付抚养费。
周某离婚三年后,与离异男同事刘某再婚。可周某再婚后,过得并不幸福。经常以看子女的名义,来找前夫许某诉苦。
事发当天晚上是公司组织的年会,周某在用餐时喝了不少酒。用餐结束后,还与部门的几个同事一起去KTV唱歌继续喝酒。
晚上23时许,周某撇下再婚丈夫,独自打车来到前夫家中,前夫许某开门发现是周某后,将其扶到床上休息。期间,再婚丈夫刘某曾打语音电话联系周某,周某谎称自己是在父母家(与前夫家非常近)。
当时刘某没有怀疑,继续与同事在KTV唱歌喝酒。凌晨3时许,许某因发现周某倒在地上,遂上前将其扶回床上。过程中,许某因发现周某身体明显异常拨打120。
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后,将周某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周某经抢救无效身亡。
后经司法鉴定,周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9mg/100ml,死因系急性乙醇中毒死亡。
再婚丈夫刘某接到电话并得知妻子周某是在前夫家中被送到医院的后,当场报警。
可即便公安机关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刘某还是接受不了,并拒绝为周某办理丧葬事宜。为此,娘家人还与刘某打了两场关于继承遗产、丧葬费相关事宜的官司。
在这两场官司中,法院认为:
第一,周某是刘某妻子,刘某负有法定的扶助义务。即丧葬费应当由刘某来承担。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周某、刘某的财产是共同财产,一半是周某的遗产,周某的遗产应当要分为五份。即周某的遗产应由刘某、周某父母及周某与前夫所育的一对子女共同继承。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自己的妻子喝醉酒后,谎称在父母家中,结果却留在前夫家过夜,且还是穿着睡衣在前夫家中出事,任谁都接受不了,这也是丈夫刘某不愿意出丧葬费的原因所在。
与娘家人的民事判决生效后,感觉吃了大亏的刘某,遂又以前夫许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许某告上法庭索赔79万元。
刘某认为:
许某明知周某大量喝酒导致醉酒,将其收留后未尽照顾义务,导致周某起床上厕所时摔倒在地上,虽然摔伤并非导致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也是诱因之一。因此,许某未尽义务,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许某认为:
其未与周某共同饮酒,也未曾邀请周某到其家中,其是因见周某醉酒而好心收留。
公安机关已经排除其对周某实施过违法行为,且其在发现周某出现异常后,已经第一时间拨打120施救,故其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对周某的死亡承担任何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审法院认为: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许某对周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刘某亦无法举证证明这一点,故刘某应当要为举证不能承担所有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即一审法院驳回丈夫刘某的所有诉求。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又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许某好心收留周某后,为其倒水喝并将其扶到床上睡觉。在周某入睡后,才回到主人房陪孩子睡觉,其无法预见周某会半夜起来上厕所,且周某摔伤并非致死主要原因,故许某无需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碧岭居士
这女人死得太丢人。
ABC
又是陕西榆林人
专门吊打水文
胡编乱造,Al口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