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踢皮球!江苏徐州,男子的父亲因左足红肿入住康复医院。住院期间,男子的父亲不仅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1-28 00:19:48

就是踢皮球!江苏徐州,男子的父亲因左足红肿入住康复医院。住院期间,男子的父亲不仅没有任何好转,反而因为输液的缘故,病情越来越严重。住院7天后,在男子不知情的情况下, 男子父亲被康复医院转移至养老服务中心。男子发现父亲呼吸困难,立刻拨打急救电话,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男子认为康复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一纸诉状将康复医院、养老服务中心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各项损失203361.25元。可养老服务中心却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养老服务合同,没有诊疗义务!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据悉,在2020年6月30日,王某的父亲王某甲,因“左足红肿,疼痛4天”入住某康复医院。入院后经诊断为:1、左足皮肤感染;2、高血压2级(很高危);3、冠心病:4.陈旧性下壁心肌梗死。

住院诊疗期间,王某发现,父亲经过医生的输液之后,病情不仅没有任何的好转,反而出现了呼吸困难、表情痛苦的情况。

王某向主治医生反馈情况,并请求医生,能不能停止输液。

可主治医生并不认同,并告诫王某,一定要配合治疗。

7月6日,王某去康复医院看望父亲,结果发现父亲已经不在康复医院,经过询问得知,父亲已经办理了出院,并被转移到养老服务中心。

可是等王某来到养老服务中心的时候,发现父亲已经胸闷、憋喘等症状,7月7日,王某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王某的父亲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猝死。

王某无法接受该事实,明明就是一个小病而已,怎么到最后丢了性命?

事后,王某认为,在治疗过程中,康复医院的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存在重大过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因康复医院医生极其不负责任,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养老服务中心在病人出现紧急情况时,没有采取任何急救的措施,与王某父亲的死亡存在关联性。故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可康复医院却认为,我方承认自身存在过错,但是仅属于轻微的诊疗过错,故原告主张的相关赔偿费用,我方主张按照10%的比例承担。

另外关于原告主张的伙食费、护理费等费用的支出,因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康复医院并不认可。

养老服务中心更是一肚子委屈,辩称与王某签订的是养老服务合同,自身不具有诊疗救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怎么判?

为了查明真相,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康复医院、养老公司,对死者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经鉴定结果显示,王某父亲高龄体弱,再加上自身患有高血压等基础病,是导致其猝死的根本原因。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康复医院作为二级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没有未能缓解患者心脏病变的相关症状及减轻患者病情,诊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养老服务中心因非医疗机构,也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医生,故与王某父亲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判决: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康复医院的过错参与度应以15%为宜,赔偿王某损失共计59684.09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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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山东的南漂人,虽半生疾苦,却依然喜欢苦中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