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女子林晓梅与男友陈立强同居后生下一女,取名陈梅。然而,陈立强却狠心抛弃她们母女。林晓梅独自抚养陈梅三年,陈立强未出一分抚养费。陈梅三岁时,陈立强突然带走女儿,断绝联系。十六年后,十九岁的陈梅在父亲怂恿下,将林晓梅告上法庭,索要三十六万抚养费。案子经过两审,判决结果出乎意料。
(来源:南宁中院)
女子林晓梅自从遇到男子陈立强后,曾以为自己找到了真爱。两人情投意合,很快便同居在一起,不久,爱情的结晶陈梅便降临了。
陈梅的到来,让林晓梅的生活充满了色彩。她全身心地投入到照顾女儿中,尽管日子有些艰辛,但看着陈梅一天天长大,她觉得一切都值得。
然而,好景不长,陈立强在林晓梅最需要他的时候,却选择了离开。他抛下了林晓梅和年幼的陈梅,仿佛她们只是他人生中的过客。
林晓梅为了陈梅,她必须坚强。她独自承担起抚养陈梅的责任,每天早出晚归,努力工作赚钱。
虽然生活艰辛,但她从未有过一句怨言。她只希望陈梅能够健康成长,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然而,陈梅三岁那年,陈立强突然出现在她们的生活中,带走了陈梅。
他声称要给陈梅更好的生活,却断绝了林晓梅与陈梅的联系。林晓梅试图挽回,但陈立强却铁了心要带走陈梅。
林晓梅陷入了无尽的痛苦和思念中。她每天对着陈梅的照片发呆,泪水湿透了衣襟。
她不明白,为什么陈立强要如此狠心,夺走她心爱的女儿。她更担心陈梅在没有她的日子里,是否会过得幸福。
转眼间十六年过去了,林晓梅以为她再也见不到陈梅了,然而,十九岁的陈梅在陈立强的怂恿下,将她告上了法庭,索要三十六万抚养费。
这个消息,让林晓梅措手不及。她不敢相信,自己含辛茹苦抚养了三年的女儿,竟然会将自己告上法庭。她也无能为力,她只能默默地承受着这份来自女儿的无情。
一、林晓梅在陈梅三岁前的抚养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不论父母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都应当履行。
在这个案件中,林晓梅在陈梅三岁前,一直与陈梅共同生活,并尽到了抚养责任。
她努力工作,为陈梅提供生活所需,陪伴陈梅成长。
因此,在法律上,林晓梅已经履行了作为母亲的抚养义务。
二、陈梅三岁后被陈立强带走的情况
陈梅三岁后,陈立强突然出现,将陈梅带走,并要求与林晓梅断绝联系。
这一行为,实际上剥夺了林晓梅对陈梅的抚养权。
在这种情况下,林晓梅虽然有心继续抚养陈梅,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她无法履行这一义务。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父母一方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时,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这个案件中,陈立强不仅未承担抚养陈梅的责任,反而将陈梅带走,并要求与林晓梅断绝联系。
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三、陈梅提起诉讼的合理性
陈梅在十九岁时,在陈立强的怂恿下,将林晓梅告上法庭,索要三十六万抚养费。
这一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并不合理。
陈梅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她应当明白,提起诉讼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然而,在这个案件中,陈梅却是在陈立强的怂恿下,盲目地提起了诉讼。这一行为,显然缺乏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
其次,陈梅要求林晓梅支付三十六万抚养费,这一数额显然过高。
根据法律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然而,在这个案件中,陈梅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她需要这么多抚养费。因此,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他们驳回了陈梅的诉讼请求,认为林晓梅在陈梅三岁前已经尽到了抚养责任,且陈梅三岁后被陈立强带走并要求断绝联系,林晓梅在客观上也难以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陈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这个结果让林晓梅感到一丝欣慰,至少法律还给了她一个公道。然而,她心中的伤痛却无法抚平。她失去了女儿,这份伤痛将永远伴随着她。
综上所述,法院驳回陈梅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陈梅在三岁后被陈立强带走,并要求与林晓梅断绝联系。林晓梅在客观上也难以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因此,她不应该承担这三十六万的抚养费。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也进一步证明了这一判决的合理性。
这个案件让人看到了亲情与法律的碰撞,也让人深思母爱的伟大与无私。林晓梅虽然失去了女儿,但她的坚强和勇敢却让人敬佩。希望陈梅能够早日明白母爱的伟大,回到母亲的身边。(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