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某平台博主及其同伙多人因涉嫌恶意抹黑某品牌汽车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据悉,该博主当时用两辆新能源车进行所谓的碰撞测试。并在得出“某品牌车辆遭遇了小电瓶断电、车门无法打开”的结论后,在网上传播。
(来源:极目新闻)
被相关企业质疑测试结果的严谨性后,事后博主对此视频发布了相应的道歉声明。
网传消息显示:“博主及其同伙没想到的是,该款汽车还有备用电池并记录下其提前拆除电池进行测试,测试完成后又重新装回电池的具体时间。因此,该博主就是为了故意抹黑某品牌企业而故意为之的”。
虽然博主事后发布了道歉声明,但该品牌汽车法务在收集证据后还是报警处理。
近日,该品牌汽车法务部门发布声明称,该博主及其同伙多人已被警方缉拿归案。
1、如果公安机关真的开始抓人了,那么这件事情就已经不仅仅是民事纠纷了。
往轻的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8
也就是说,如果仅以违法定性的话,博主及其同伙最高会被处10日拘留并处罚款。
2、至于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那就要看对企业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来综合判断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4条明确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只要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确认符合上述情节之一的,那么就会追究博主及其同伙等人的刑事责任且会并处罚金。
3、刑事责任所判处的罚金是上缴国库的,而给被害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属于民事侵权的范畴。即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
具体而言,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的名誉权都受法律保护,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并尊重事实报道,不承担责任。反之,行为人就要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这么大的企业一旦索赔至少都是以百万元计算的,这不是小数目。
4、有很多网友不解称,这个博主和这家企业有仇么?他为什么要这样做呢?是有利益在驱使,还是仅仅是为了流量呢?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