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与女下属酒后开房并发生关系后,凌晨独自离开房间。女下属次日被发现死在房间后,家属以酒店未登记入住信息、男子婚内出轨存在过错为由,告上法庭,不仅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还要求赔偿因女下属死亡被相亲对象要回去的彩礼等经济损失共计136万元。
(来源: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宋某大学毕业后,入职到一家大企业工作。因工作出色、能力出众,宋某很快就被公司提拔重用。
在公司工作期间,宋某认识同样优秀的女子周某。后因二人彼此都非常欣赏对方且有共同话题,二人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几年后二人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
可妻子怀了二胎后,宋某却在公司组织外出团建时,与女下属黎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事发当天是黎某生日,宋某下班后与其一起到西餐厅吃饭并共同饮用一瓶高档红酒。
用餐结束后,二人一起到酒店开房发生了关系。
次日凌晨2时许,不敢在外过夜的宋某先行离开酒店。宋某离开时并没有叫醒黎某。
下午14时许,酒店前台因询问是否退房打房间电话无人接听,转而拨打登记入住的宋某手机。宋某当时以为黎某还没醒,又拨打其电话。
因见无人接听,宋某到酒店与工作人员一起开门进入房间。可进入房间后,却发现黎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酒店随即报警。
120救护车到场后确认黎某已经死亡。民警将宋某带回问话后通知家属。这时宋某才得知原来黎某已经相亲订婚,而且,因黎某在酒店死亡,男方要求家属将已经收到手的彩礼等钱物,全部返还。
公安机关经调查证实,晚上22时许,宋某在前台开房后,拿着房卡进入628房间。宋某进入房间并将房号发给黎某后,黎某从地下停车场乘坐电梯到达大堂。后转乘电梯进入房间。凌晨2时黎某离开房间。
经鉴定,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mg/ml,医院死亡证明推断黎某为猝死。
虽然公安机关最终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且家属主动放弃尸检,但家属还是认为,黎某的死亡与宋某脱不了关系。
因此,宋某不仅要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还要赔偿因黎某死亡而导致被退回的38万元。
但宋某认为,其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家属索赔无果后,将宋某及酒店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6万元。
家属认为:
首先,宋某在已婚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与黎某保持情人关系,存在重大过错。
其次,宋某在与黎某饮酒后未尽到照顾义务,还与其发生关系,且其行为与黎某受到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承担责任。
最后,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入住还是来访人员,酒店都要先进行登记。酒店未核实黎某身份并登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认为:
通过监控视频和聊天记录可以确认,黎某是有意避开监管的,故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且是否登记与黎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故酒店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这样判:
第一,酒店没有对入住人员黎某进行登记,确实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过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但家属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酒店的过错行为与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
即酒店无需对黎某死亡承担责任。
第二,虽然宋某与黎某的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受到道德谴责,但公安机关已排除黎某是被强迫的可能性,且发生关系是否是造成黎某死亡的次要原因,家属亦不能举证证明。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上,一审因没有证据证明黎某的死亡与宋某、酒店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认定酒店、宋某不应对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一审败诉后,家属上诉时称,根据推断的死亡时间和宋某离开的时间来判断,宋某离开时黎某的身体已经出现异常,但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宋某却未能及时发现并救助,故其明显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但二审认为,家属在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否则,难以支持其诉请。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