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7旬大妈乘公交车出行时,带着小推车从后门上车。大妈因失去重心摔倒后,次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1-25 15:56:28

上海闵行,7旬大妈乘公交车出行时,带着小推车从后门上车。大妈因失去重心摔倒后,次日到医院就医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家属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3万元。公交公司认为,大妈从后门上车本身存在过错、上车后明明有位置既不落座又不抓紧扶手。但法院却判定大妈无责!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高大妈出生于1951年、是本地人。

事发当天早上9时许,一名男乘客从后门上了一辆有售票员的公共汽车。

男乘客上车后,高大妈右手拉着一辆小推车,小推车上绑有一个红色袋子紧随其后上车。

但高大妈上车后没有第一时间找扶手扶稳,而是将右手物品换到左手。

当时高大妈站在售票员前方,车门关闭时,高大妈仍未抓住扶手,左手还是拿着物品,右手在其身后侧处。

车辆启动后,高大妈因未及时拉住扶手导致人往后摔倒在售票员专座左侧的地上。

司机发现后,靠边停车并与售票员、热心乘客一起上前将高大妈扶至爱心专用座位。高大妈下车后自行回家。

事发后次日,高大妈在医院接受治疗时,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并被要求留院。

经手术治疗后,高大妈住院五天。在此期间,产生医疗费4.5万元。

司法鉴定报告显示:高大妈身体损伤程度构成十级伤残。

经家属申请并确认,车辆语音提示非由司机或者售票员手动操作,而是根据GPS定位系统自动播报,事发时车辆没有起步的提示音是因为语音提示是有播报顺序的。即提醒乘客要拉好扶手并非第一条播报内容。

家属还发现车辆后门并没有张贴“禁止后门上车”警示标语,据此,家属告上法庭索赔13万元。

公司认为:

首先,根据乘车规范,公交车前门是上客、后门是下客;而高大妈却从后门上车,完全无视乘车安全,且事发时车速小于5km/h,速度极慢,司机并无存在任何过错或过失。

其次,高大妈上车后在有空位的情况下,既不落座也不扶好扶手,明显是自身的疏忽大意造成的。

最后,车内滚动播放提示语音,其已经尽到提醒注意安全等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

第一,高大妈与公交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故双方均负有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823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即承运人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但同时为了平衡对承运人利益的保护,规定承运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免除责任。

具体到本案,家属主张司机突然启动车辆,未能保证高大妈作为老年人的乘车安全,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公司则主张高大妈从后门上车且在上车后未第一时间抓牢扶手,存在重大过失,应免除其责任,故本案争议焦点为高大妈的乘车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第二,一方面来说,《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仅规定了乘客乘坐无人售票车应当按照指定的车门上、下车,并未对配备有人工售票员的车辆有上述要求。

另一方面来说,涉案车辆车身并无后门禁止上客标识,亦无证据证明车辆停靠时播放了要求乘客从前门上车的提示,故高大妈选择在后门上车显然不属于重大过失。

还有一方面,当时上下车乘客数量较少。高大妈作为老年人,在手提重物的情况下就近自后门上车向售票员买票,系对其自身安全的考量,该行为未影响其他乘客上下车及车辆的运行秩序,难谓过错。

第三,高大妈上车后虽有停顿及未第一时间握住扶手的行为,但车辆在未做提示的情形下启动,从车门关闭到车辆启动仅不足两秒时间,该时间不足以保证老年人在或站稳握住扶手。

虽然公司认为售票员没有要求高大妈强制落座的权利,但售票员仍应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尽到谨慎提醒及注意义务。

如车辆存在空位的情形下,为确保乘车安全可适当引导老年人前往落座,高大妈身处的位置在售票员正前方,售票员理应关注到其作为老年人的身体状态,但其既未提醒亦未提供帮助,显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故应当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中“人格权”包括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

故,因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高大妈身心同时受到损害并构成十级伤残,现高大妈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于法有据。

综上,法院认定高大妈乘坐公交车受伤,其原因在于公交车在未进行安全提示的情况下突然起步造成。即公交公司违反其作为承运人负有对乘客安全运输的法定义务,故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高大妈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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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山东的南漂人,虽半生疾苦,却依然喜欢苦中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