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丈夫得知妻子和一男网友关系亲密,而且还多次发生关系,丈夫气不打一处来,于是便诱骗男网友见面,结果丈夫却认错了,拿着刀子对着一名无辜的司机实施了伤害,事发后,丈夫被处以了3年8个月刑期,而那名无辜的司机又将丈夫告上了法院。
男子易某和妻子张某结婚多年,两人结婚后,也是各自忙碌着,最近易某发现妻子状态不太对,而且还总是夜不归宿,于是便怀疑起了妻子。
经过多次跟踪、查看妻子手机,终于发现了妻子和一名男网友不请自来联系频繁,而且聊天亲密,甚至两人多次在酒店邀约见面。
得知真相的易某气坏了,随即便报了警,由于是民事纠纷,所以,警方也没有处罚这名男网友,这让易某很是不满。
于是,易某便想到了一个办法,就是冒称妻子将男网友约出来教训一番,于是,两人约好在某广场见面,事发前,易某又跑到了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
由于男网友称自己开着一辆某品牌的白色小轿车,到了约定见面的时间,易某果然发现广场上的路边停着这样一辆小车。
于是,在等司机下车后,易某上前对着司机胳膊就是几刀子,然而,这名司机并非是易某要找的男网友,而是在这里等人的男子温某。
随即,附近路人和温某选择了报警求助,易某被警方抓获归案。经过鉴定,温某的伤情已经达到了轻伤二级的程度。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起事件涉及多个层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从民事责任方面分析,虽然男网友与张某的行为在道德层面备受谴责,但在法律上,除非男网友的行为对易某的家庭财产等造成了实际损失,否则难以追究其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张某与男网友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但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这种“出轨”行为,更多的是在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给予无过错方一定倾斜,而难以直接对第三者进行民事索赔。
而对于易某伤害温某的行为,在民事上,他构成了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易某在没有确认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就对温某实施伤害行为,存在明显过错,需要对温某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系列费用。
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易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易某持刀捅伤温某,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虽然他误将温某当成男网友,但这并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在刑法理论中,这种错误属于对象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发生认识错误,但这种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因为无论伤害的是其原本想伤害的男网友,还是无辜的温某,都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最终,易某被判处3年8个月刑期,这是他为自己冲动行为付出的沉重代价。
而温某又将易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易某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公平的角度看,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甚至比纯粹的民事侵权造成的伤害更大,如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会导致受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得到的赔偿较少,遭受纯粹民事侵权行为的侵害得到的赔偿相对较多,对受害人不公平,支持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更符合公平原则。
从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性质看,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必然会对受害人今后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造成受害人的生活成本增加或者劳动能力下降,进而变相的减少了受害人的物质收入,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
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温某的诉求,判决易某赔偿温某各项损失20余万元。
其实,在生活中遇到纠纷和矛盾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和理性,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让自己从受害者变成加害者,陷入无法挽回的境地。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每一件事情的发生都有其背后的原因,杀人都能杀错,能细心的对待老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