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皮山,男子将牛卖给客户后,客户在赶牛的过程中,牛受惊逃走了,客户急得不行,让男子帮自己去找牛。男子骑着电动车,追到一户村民家,找到牛后,在收缩绳子的过程中,牛受惊甩头,导致男子的左手大拇指被缰绳缠住扯断,构成十级伤残。男子要求客户给予赔偿,可客户拒绝,男子将客户告上法庭,索赔16万余元,结局令人意外。
(来源:皮山县人民法院)
阿先生是村里的养牛户,他和艾某是多牛的好友,两人因牛结缘,艾某靠买卖牛肉为生,会经常来阿先生家买牛,两人合作十多年,相处的十分愉快。
2023年3月的一天,春风和煦,万物复苏,艾某像往常一样,来到阿先生家,说要买牛。
按照惯例,艾某经过一番精挑细选后,选中了自己要买的牛,经过称重,双方完成了交易。
可就在艾某牵牛回家的路上,意外发生了,这头牛似乎感受到了即将离开熟悉的土地和伙伴,突然间变得焦躁不安,猛地挣脱了缰绳,撒腿就跑。
艾某见状,急忙喊来阿先生帮自己去追牛,毕竟阿先生对村里的环境要熟悉一些。
阿先生二话没说,开着自己的三轮车就追了出去。
不久后,他在附近一户村民家找到了这头受惊的牛,为了防止牛再次逃跑,阿先生把牛绳绑在自己的三轮车上,但是因为绳子太长了,阿先生就想着把绳子缩短一些。
在收缩绳子的过程中,牛再次受惊甩头,导致阿先生左手大拇指被缰绳缠住,随后一股钻心的剧痛传来。
阿先生强忍痛苦,把牛交给艾某后,去了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阿先生的左手大拇指被生生扯断了,需要住院治疗。
住院期间,阿先生多次联系艾某,希望他来医院探望自己,并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用。
可艾某一次都没有去探望过他,并拒绝赔偿。
出院后,阿先生进行了伤情鉴定,经司法鉴定,阿先生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阿先生一纸诉状,将艾某告上了法庭。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阿先生认为自己是在帮艾某赶牛的过程中受伤的,艾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自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16万余元。
面对阿先生的指控,艾某却表示:
阿先生作为养牛户,应当知晓赶牛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危险,阿先生应该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不应该把全部责任归咎于他。
法院会如何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法院认为本案系无偿帮工遭受损害的案件,根据无偿帮工的相关法律规定,阿先生属于无偿帮工的一方,艾某属于接受帮工的一方。
艾某发现牛受惊跑走后,喊来阿先生帮自己找牛,如果在这个过程中,阿先生因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受伤,且艾某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提醒义务的,那么阿先生自己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但是如果阿先生并无明显过错,那么艾某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经协商沟通,艾某答应赔偿阿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5万元,双方和解。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牛卖给你了就是你的了还要告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