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独居老人因病去世,因为老人生前未育,加上老伴、父母等人已经去世,所以,老

重瓦下庆 2025-01-19 23:04:39

上海,一独居老人因病去世,因为老人生前未育,加上老伴、父母等人已经去世,所以,老人的堂弟要求分割老人全部的遗产,法院判决堂弟分得130万,然而,判决之后,堂弟又发现哥哥还有一笔300万的存款,于是又要求继承,法院会怎么判?

独居老人葛老伯,在自己的家中猝然离世。老人一生未曾生育子女,而他的老伴,以及双方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早已先他而去。

在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民政局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然而,就在老人去世后不久,葛老伯的堂弟夫妇突然将民政局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他们对老人扶养较多,理当分得葛老伯的全部遗产。

堂弟夫妇强调,在葛老伯独居的日子里,他们时常关心老人的生活起居,帮忙购置生活用品、照顾日常饮食,在老人身体不适时,也尽心尽力地照顾陪伴。他们认为,自己的付出理应得到相应的回报,这份回报便是继承葛老伯的全部遗产。

法院全面梳理堂弟夫妇对于老人的扶养时间跨度、扶养程度的深浅等诸多事实细节。在充分考量这些因素之后,酌情判定两原告分得当时查明的遗产中除房屋之外的全部遗产,总计约130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堂弟夫妇作为葛老伯的亲属,在一定程度上对老人进行了扶养,符合法律规定中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情形。但法律所强调的是“适当”,并非全部。

因此,在判定时,需综合考虑扶养的具体情况。若扶养程度较轻、时间较短,却给予全部遗产,显然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拿到这130万元遗产之后,堂弟夫妇又有了新的发现——老人名下还有一笔300万元的存款。于是,他们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分得这部分遗产。

在第二次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前期判决中,两原告分得的遗产数额与其对老人的照顾程度已经相适应。法院在第一次判决时,已经全面、客观地评估了堂弟夫妇的扶养情况,并做出了公正的裁决。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堂弟夫妇在已经获得与自身扶养行为相匹配的遗产后,再次就新发现的财产提起诉讼,试图获取更多利益,这种行为与诚实信用原则背道而驰。最终,法院驳回了他们再次继承这笔遗产的请求。

其实,从法律规定来看,葛老伯的堂弟既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也不是第二顺位继承人,从法律角度来讲,是无法分得遗产的,但是毕竟照顾了堂哥,所以是可以适当分一些的。

当然,由于是无人继承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即这些财产应当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其实,这起案件提醒大家,无论是继承还是遗赠,都要提前准备,比如写下书面的遗嘱或者协议,这样也不会有后续的麻烦,换句话说,如果葛老伯真的有意将这些财产给堂弟,也会提前告知或者立下书面遗嘱的。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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