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一老伯独居,死在家中,留下一套房子和430万财产,他无父无母,老伴女儿

岔气查理 2025-01-19 23:28:46

上海徐汇,一老伯独居,死在家中,留下一套房子和430万财产,他无父无母,老伴女儿都先他去世,女儿也未生过孩子,法院指定,他的遗产由民政部门管理,堂弟赶来,告到法院,说他曾经照顾老伯,要求继承他全部遗产,法院判决,按照其照顾程度,130万归堂弟继承,房子和300万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

葛老伯结过婚,他有一个女儿,但是女儿没有孩子,成了一个永久的遗憾。

女儿年纪轻轻,就不幸离世,妻子太过悲伤,她思念女儿,没过多久,也撒手人寰。

葛老伯哭的肝肠寸断,他哭亲人,也哭自己,他身世悲苦,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在他很小时候就已经离世。

还有他的父母,在爷爷奶奶去世不久,他们也跟着老人,也相继离世。

如今,妻子和女儿也先一步离去,从此以后,葛老伯成了真正的孤家寡人。

他接受了自己的命运,独自一人住在老房子里,睹物思亲。

从此后他独来独往,时间一长,他渐渐习惯了家中无人。

他没人说话,变得沉默寡语,偶尔看看电视,或者下楼溜溜自己。

3年前的一个夏天,他默不作声,躺在床上,他仿佛看见了父母,看见了妻子,看见他可爱的女儿都在眼前晃动。

他闭上了眼睛,沉浸其中,他渐渐失去意识,走完了自己的一生。

葛老伯悄无声息地在家中离世,一连几天不见他的动静。

邻居们发现不对,敲他的房门,可无人应声,这才发现老人已经没了生息。

可是他没有亲人,谁来处理他的后事呢?

法院指定,葛老伯所在的徐汇区民政部门,为他的遗产管理人。

葛老伯的堂弟得到消息,他和妻子匆匆忙忙赶来,要求继承葛老伯的遗产。

他们认为,作为葛老伯的亲人,他们对葛老伯抚养较多,自然而然应该继承他的全部遗产。

他们没有想到,民政部门却成了葛老伯遗产管理人,他们心里自然不服。

堂弟告到法院,我们照顾了他这么多年,他去世了,我和老伴是他的堂弟和弟媳。

我们是一家人,他的遗产自然就应该归我们继承!

法院为此做了调查,根据一些证据,对堂弟夫妇二人对葛老伯的抚养程度,以及对他的抚养时间都做了核实。

法院最终酌情判决,堂弟夫妇可以分得葛老伯除房屋之外的全部遗产,总计约130万元。

这个数字虽然对于堂弟夫妇来说,也算是个不小的数目。

拿到钱后,堂弟夫妇心满意足,可没过多久,他们又发现葛老伯名下还有一笔300万元的存款!

这下,他们可坐不住了,再次将民政部门告上了法庭,要求继续继承这部分遗产。

法庭上,堂弟夫妇俩情绪激动,他们认为自己对葛老伯照顾有加,理应分得更多的遗产。

可法院认为,堂弟之前获得的财产符合他对葛老伯的抚养程度,前期判决已经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扶养情况,再要求分得更多遗产并不合理。

最终,他们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堂弟夫妻两次起诉的案件先后判决生效后,葛老伯留下的房屋和300万元存款成了无主财产。

民政部门向法院先后两次提出申请,要求认定这些财产为无主财产,并申请拍卖、变卖后收归国有。

如今,葛老伯的房屋认领公示期已经满一年,被法院认定为无主财产,将进行拍卖、变卖。

300万元的遗产,还在公示期内。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法院指定葛老伯所属民政部门为他的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葛老伯无父无母,老伴和女儿均先他去世,没有遗嘱执行人,也没有继承人,因此法院指定徐汇区民政部门作为葛老伯的遗产管理人。

2、堂弟夫妇要求继承葛老伯全部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葛老伯的堂弟夫妇不属于法定的继承人范围,但由于他们对葛老伯扶养较多,法院在核实后酌情判决他们分得部分遗产。

3、法院判决,葛老伯房屋已过一年公示期,无人认领,为无主财产,300万还在公示期。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所有。

葛老伯的房屋和300万元存款在堂弟夫妇两次起诉案件先后判决生效后,成为了无主财产。

民政部门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这些财产为无主财产,并申请拍卖、变卖后收归国有。

这是符合民法中关于无主财产处理的原则的。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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