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体检发现肺部结节,担心万一发生癌变家庭会因此陷入困境,他给自己买了一份重疾保险,保额30万,万一有事也好有个保障。哪知一语成谶,3年后男子查出肺癌,需要一大笔治疗费。他联系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他“带病投保”,这次患病不属于“首次发病”拒绝赔付,男子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张成拿着手里的确诊单,感觉天塌了,他在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纪被确诊患了肺癌。
医生让准备钱尽快手术,在治疗上越早效果越好。
张成流着泪把事情告诉妻子,夫妻俩连夜筹钱准备手术。
张成想到自己的那份保额30万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包括肺癌,而且可以提前给付。
夫妻俩终于松了一口气,张成有救了,他们满心希望的联系了保险公司。
然而,3天后保险公司通他们,张成的这种情况不符合理赔。
因为他投保前就已经患有肺部结节,本次不属于“首次发病”,因此对他拒赔。
原来,3年前张成在一次例行体检中发现肺部有一个小结节。
当时医生给他解释说没啥大问题,只要定期检查就行。
张成考虑再三,找到保险公司,要给自己投一份保险。
他选择的是重疾保险,包括十几种重大疾病,确诊即赔付的那种。
这份保险保额30万,期限20年,保费每年1万多。
张成的工资每月只有几千块,拿出1000多元的保费,对于他们这个家庭来说有很大压力。
但最终他还是签下保单,咬牙按时交费雷打不动,就怕万一有事家不至于被拖垮。
谁知3年后,却在一次复查中查出肺癌。
张成蜷缩在车里坐了半夜,父母正在老去离不开人照顾,孩子年幼少不经事。
可怜妻子一个弱女子,万一自己倒下,她一个人如何撑起这个家?
张成想了很多,他得的这种病只要有钱,通过手术治疗,存活率很高。
但自己的家庭状况显然不具备条件,但张成又不甘心,也不想放弃。
妻子听到这个噩耗哭成了泪人,丈夫万一有个好歹,一家老小可咋办,夫妻俩抱头痛哭。
妻子很坚强,她决定给丈夫治病,砸锅卖铁也要治,不够就借,借不来就卖房、卖车。
突然张成一拍脑门,想起来自己还有一份重疾保障。
自从确诊后,自己连急带吓都蒙脑了,把有保险的这事忘了。
这份重疾保险保额30万,虽然不一定够,但可以解决前期的治疗费用。
夫妻俩喜极而泣,总算吃了一颗定心丸。
事后,他们准备了材料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工作人员留下资料后让他们回去等消息。
3天后,保险公司通知张成,他因投保前患有肺部结节,属于“带病投保”,不不符合保险条例中的“首次发病”所以不予理赔。
张成的希望瞬间破灭,一下子跌坐在地上。
他据理力争,他认为,医生都说肺部结节是小病,定期复查时,并没有发生变化。
但保险公司在客户投保时,应对投保人的健康有所了解,符合条件的才能承保。
而不是故意等客户签了保单交了保费,有病了再说“带病投保”。
但无论怎样,保险公司都对他置之不理。
张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保险合同理赔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该如何认定呢?
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有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的义务,而保险公司也有对投保人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估的责任。
《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张成在投保时可能已经向保险公司披露了肺部结节的情况,或者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应当发现但未发现。
如果张成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仍承保,那么保险公司不能在事后以“带病投保”为由拒赔。
2、对于保险合同中“首次发病”的定义和范围需要根据具体条款和通常理解来确定。
如果肺部结节与肺癌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将肺部结节视为导致肺癌拒赔的情形,保险公司的拒赔不合理。
《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也就是说,张成在投保过程中,没有故意隐瞒重要健康信息,且保险合同中对于此类情况没有明确的免责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理赔责任。
3、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张成身体出现肺结节后,一直复查没出现变化,最近一次入院治疗才发现有癌变,应属于首次发病。
另外,肺部结节并不等同于重大疾病。
保险条款中虽然告知需首次发病才能获得理赔,但对“首次发病”的解释过于宽泛和模糊,需对模糊条款明确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成支付保险理赔金额。
文中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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