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不起?”江苏苏州,一女子参加公司团建,在与同事玩碰碰车时,女子不慎撞伤了膝盖,后经诊断为右侧髌骨骨折。事后,女子一纸诉状将肇事同事、公司及游乐园三方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来源:荔枝新闻)
事发当天,女子小孟和同事小江等人参加公司的团建活动,到某游乐园玩耍。可是期间,小孟与小江二人单独跑了,找了个碰碰车项目,玩得不亦乐乎。
小孟开着碰碰车与小江多次发生碰撞,二人笑得十分欢快,可在碰碰车项目结束时,小孟突然发出了一声惨叫,随后捂住了自己的膝盖。
工作人员见状,立即停下了碰碰车。小江则立即下车查看小孟的情况,小孟表示,自己的膝盖骨很痛。
随即小江就扶着小孟坐了一会儿,并向其他同事报备了此事。没过多久,小江便将小孟先送去了医院治疗。
后经诊断,小孟为右侧髌骨骨折,需要立即进行治疗。小孟和小江都是一愣,她们都没想到就玩了 个碰碰车项目,怎么会膝盖骨骨折呢?
在医院治疗期间,小孟一直在回忆当时的事,她猜测可能是因为与小江碰撞过几次,所以才导致膝盖骨骨折的。
因此,在小孟康复出院后,她立即将小江、公司以及游乐园给告上了法院。
小孟认为,如果不是小江与自己碰撞,就不会导致自己的膝盖骨骨折。而如果公司不组织这次团建活动,就不会发生玩碰碰车导致膝盖骨骨折一事。
此外,游乐场对于碰碰车项目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碰碰车明显存在不合格的情况。
可是小江却辩称,碰碰车本来就是要碰撞才有乐趣,可谁无法预料到仅仅因为撞了几次,就会导致小孟的膝盖骨骨折。
小江认为,小孟的膝盖骨骨折应该是其他原因造成的,要不然自己怎么没事?
公司则辩称,小孟和小江玩的碰碰车项目并不在团建活动内,公司向游乐场包了几个游玩项目,也支付了费用,而小孟与小江是自费去玩碰碰车的,这与公司无关。
游乐场则辩称,碰碰车项目的车辆都已经进行过多次检测,并没有什么问题,当时大家玩得都好好的。
那法院会怎么判呢?
首先,公司作为团建活动的组织者,确实有一定的管理和保护员工的责任。但是,这种责任并不是无限制的。
但在本案中,公司并未强制员工参加团建活动,且活动内容也并未包括碰碰车。员工在自由活动时间内的行为,公司无法也无法进行全面监管。
小孟与小江都是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她们二人擅自去玩碰碰车受伤,不能证明公司存在过错。
因此,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游乐场有义务保障来游玩的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小孟和小江玩了碰碰车项目,如果碰碰车存在安全隐患,那小孟因玩碰碰车受伤,游乐场多少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可是法院经调查,发现小孟玩的那辆碰碰车并没有安全隐患,制造完全符合标准,且其他人在玩这辆碰碰车时,并未出现似小孟的情况。
因此,游乐园也无需担责。
第三,小孟主张自己的膝盖骨受伤,是因为碰碰车碰撞导致。
可是碰碰车的游玩乐趣就在碰撞上,不然为何要叫碰碰车。
也就是说,开碰碰车发生碰撞是非常合理的事情。
小孟认为是因为与小江发生碰撞,才导致膝盖骨骨折,并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具有合理性。
而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小孟与小江是自愿玩碰碰车的,而且小孟并未提交小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从游乐场监控也可以看到,碰碰车的车速并不快,一些小孩子也在上面玩耍。
因此,法院认为小江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
综上,法院认为小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安全尽责。小孟在选择玩碰碰车时,应该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孟的全部诉讼请求。
有网友表示:这一告,以后还咋和同事相处?抬头不见低头见的。
还有网友表示:参加团建受伤不应该算工伤吗?
对此,您怎么看?
活该。跟打篮球一样,不是故意伤害都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