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的温度在哪里?吉林长春,男子在外喝酒时,86岁的岳父打来电话,说是身体有些不舒服。男子赶忙驾车送岳父去医院。结果在中途遇到查酒驾的交警,并因体内酒精含量21mg/100ml,已经属于酒驾,交警当场做出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的处罚。男子不服,认为自己酒后驾车是无奈之举,应该属于“紧急避险”!法院审理后却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据悉,在几个月前,余某下班后正在跟朋友一起小酌,期间接到了岳父的电话,说是身体有些不舒服。
余某考虑到自己已经喝酒,于是便打算打车过去。
可是就在这个时候,妻子又打来电话称,父亲的情况很紧急,让余某尽快赶到家里,需要马上去医院治疗。
余某不敢有任何的耽搁,也不顾自己已经饮酒,先是去家里接到妻子,然后两个人一起来到了岳父家里。
接上岳父之后,余某打着双闪,一路上风驰电掣,只希望尽快将岳父送到医院。
没想到,路上正好碰到“查酒驾”的民警,被拦停后,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查,余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1mg/100ml,已经属于酒驾。
余某见状,赶紧向执勤交警解释,称后座上有病人,需要紧急送到医院,实在是没有办法。
交警查看后,安排车辆将余某的妻子与岳父送到医院,将余某留下,对其做出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遗憾的是,余某的岳父经过了12天的抢救,因抢救无效后死亡。
余某悲愤交加,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处罚,并提出以下理由:
余某承认自己在事发时已经喝酒。不过考虑到岳父已经86岁高龄,且有过因呼吸困难去医院抢救的经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在遇到某种危险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遭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侵犯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利,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利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余某的岳父因突发疾病,有可能会危急生命,为了尽快将岳父送到医院,余某这才出此下策,应该属于紧急避险,无需承担责任。
交警辩称:
经查,余某已经是第二次酒后驾驶,且根据现场执法记录仪的录像显示,余某全程都在跟交警解释原因,对岳父的关注程度不够。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本案中,交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查,余某酒驾行为确定,其本人也对酒驾行为表示认可。故交警对余某的处罚并无不妥。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余某的行为,是否后构成紧急避险。
法院审理时查明,余某的岳父已经因抢救无效死亡,证明当时其岳父的情况存在紧急的可能。
不过在送去医院抢救的方式上,余某完全可以打电话让救护车。
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余某岳父的情况虽然紧急,不过并没有到“不得已”的程度,故余某的行为,不应该构成紧急避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余某是第二次酒后驾车,并被交警部门处罚。
故法院认定,余某酒后驾车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交警对余某的处罚并无不妥之处。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余某的诉求。余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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