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男子与前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可男子好心让失业的发小到餐厅帮忙时,发小不仅背着男子与其前妻在一起,还邀约前妻一起出去另开一间餐厅。男子得知后因打伤发小及其母亲,被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事后发小告上法庭索赔2万余元。一审判定发小也有过错。但发小上诉时称,只要双方都是单身就不存在过错。二审这样判!
(来源: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张某、申某是同村村民,二人从小玩到大,关系特别好。
张某与女子李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在太原共同经营一家餐馆,生意还不错。但二人却在经营餐厅的过程中,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
虽然张某与李某已经离婚,但却因共同经营餐饮多年等原因,二人仍然共同生活。
2023年2月,春节过后,张某得知发小申某没有工作,主动邀约其到餐厅帮忙。
可万没想到的是,申某得知张某已经与李某领了离婚证后,却瞒着张某对李某展开,且二人还偷偷在一起。
4月份左右,已经学会餐厅经营的申某主动邀约李某一起离开张某,与其到另一地段开一家同款餐厅并同意由李某来管理。
一开始时李某确实心动了。得到李某的同意后,申某工作之余,到处找合适的门面。但后来李某想通了,餐厅的核心在于张某的手艺,凭她与申某是不可能复制的。
确认自己离不开张某后,李某不仅拒绝了申某的邀请,还向申某提出了分手。
但申某仍不死心,多次骚扰李某。
6月10日,申某私下骚扰李某时,李某见张某不在餐厅,一气之下,报了警。
民警介入调查后,申某当面向李某赔礼道歉,并在民警的见证下,写了一份保证书。内容大意是保证以后不会再骚扰李某。
从派出所出来后,申某就回了老家。
6月12日,张某回到餐厅得知申某已经离职并从其他人口中得知此事后,追问李某到底是怎么回事。
李某见已无法隐瞒就说出了事情原委。得知真相后,张某打电话质问申某。双方为此在电话中大吵了一架。
挂断电话后,张某一气之下,带上洋镐驾车去申某家中讨要说法。
在院子见到申某母亲张大妈后,张某先是将张大妈推倒在地并砸烂了两块玻璃,后是用洋镐将申某打伤。
报警处理后,因张某的行为造成二人轻微伤的后果,公安机关鉴于申某也有过错,故酌情对张某处10日拘留并处50元罚款。
事后申某以张某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为由,告上法庭,索赔其及其母亲张大妈的医药费、误工费、维修门窗等经济损失共计2万余元。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张某在遇到申某与其前妻李某之间的纠纷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冷静处理,寻求法律手段妥善解决,而其采取极端手段殴打申某,致其受伤,应对该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申某作为张某的发小,根据其向法院提交的情况说明中陈述的事实以及6月10日在派出所写的保证书,可以证实申某对张某与李某虽办理离婚但仍继续共同生活的事实是明知的。
在此情况下,申某与李某交往显然有悖公序良俗,亦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另一起因,故申某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以及张某、申某各自过错程度,故酌定张某承担80%、赔偿1万余元的责任。即申某应承担20%的过错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并提出上诉。
申某上诉时认为:
一开始时是李某主动的,而且,其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后,已经决定不再纠缠李某,更重要的是,其与李某交往时大家都是单身,故一审认定其有过错,明显不当。
张某上诉时称,只同意1千元门窗维修费。
二审认为:
引发本案的起因系,张某不满申某与李某交往。
经查,虽然张某与李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其二人仍然共同生活,申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与李某交往,且对此行为曾出具保证书道歉,具有过错。一审认定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自担20%责任,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的意思是,即便不违法,只要是违背公序良俗,从民法上讲,也是过错行为,故一审认定申某存在过错并减轻张某一方20z%的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