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女子将车停在小区内楼下,竟然被交警以未按规定停车为由罚款150元 。女子认为交警纯粹为了罚款而罚款,因为小区内不是公共道路,不属于交警管辖范围。于是将交警队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林悦是一家公司的普通员工,公司中午不提供午饭,为了能省钱,她每天都会开车回家吃饭并休息。林悦买了一辆小轿车,每天中午都把车停在小区自家楼下。
这天中午,林悦像往常一样开车回家,将车停在楼下路边后就上楼吃饭休息了。吃过午饭后,她又睡了大约一个小时的午觉。
当她下楼准备去上班时,却惊讶地发现车子的玻璃上被贴了一张罚单。林悦凑近一看,罚单上注明罚款原因是车没在规定划线地停车,罚款150元。这是她新车第一次被贴罚单,林悦心里十分不解和郁闷,她觉得自己只是在自家小区楼下临时停个车,怎么就被罚款了呢? 林悦不服,于是将交警大队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林悦陈述其诉讼理由:
林悦认为自己停车的地方是在小区内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道路。虽然小区有物业管理规定车辆应停在指定车位,但自己只是临时停车,而且停车的位置并没有阻碍交通,也没有妨碍到其他路人正常通行。
她作为小区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享有在小区内合理使用公共区域的权利,临时在楼下路边停车不应被视为违章。并且,小区并没有明确的禁止在该位置临时停车的标识,自己也没有收到过任何关于此处不能停车的通知或警告。
因此,交警对她的处罚是不合理的,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交警辩称,林悦所居住的小区虽然有物业管理,但小区内的道路是开放式的,所有社会车辆都可自由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所以该小区内的道路属于社会公共道路。
交警还表示,他们经过走访调查和多方确定,林悦所居住小区的道路为社会公共道路,并且在街道办开具了一份关于小区内的道路属于社会公共道路的证明。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林悦的车随意停在路边,没有停在规定的划线停车位内,交警在巡查时发现此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章管辖第4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其进行处罚属于正常执法,不存在任何不妥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林悦所居住小区的道路属于社会公共道路,林悦将车停在路边,未在规定划线地停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的规定。交警的执法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属于正常执法。因此,判决驳回林悦的诉求,认定林悦违规停车,交警执法正常。
林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中,林悦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小区的物业管理合同、自己按时缴纳物业费的收据,以及小区物业出具的关于小区管理规定和道路性质的说明等,以此证明小区并非开放式小区,小区内的道路主要是供业主使用,社会车辆虽然可以通行,但并非是完全开放的公共道路,而是在一定管理和限制下的内部道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交警作为被告,应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然而,交警在二审中无法拿出更有力的证据来反驳林悦提供的材料,无法进一步证明该道路完全符合社会公共道路的定义和性质。
二审法院经认真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后认为,林悦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小区的实际管理情况和道路性质与交警所主张的不完全一致。交警在对林悦进行处罚时,未能充分考虑到小区道路的特殊性质和实际管理情况,罚款的法律依据不足,超出了其执法权限范围。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交警队对林悦的处罚,并要求交警承担两次诉讼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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