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男子周日17时驾车驶入专用车道被罚款200元后不服,并在告上法庭时主张

沙僧说事 2025-01-09 08:55:46

北京海淀,男子周日17时驾车驶入专用车道被罚款200元后不服,并在告上法庭时主张称,现场只有“7-9时、17-19时禁止使入”的标记牌并没有注明是包括周末,北京其他地区周末都可借用,故其不构成违法。但法院支持交警,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张某是北京人,2024年5月19日是周日,张某难得休息,开车跨区到朋友家吃饭。

可万没想到的是,5月23日,交警发信息给张某称,5月19日17时31分,其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

收到短信后,张某立即打开电脑查询。结果却证实其因借用专用车道被交警处200元罚款,并被告知其可通过网上缴纳。

虽然没有被扣分,但张某认为,其生活所在地周末都可以用借用专用车道,凭啥这里就不行呢?为此,张某准备较一回真!

被告知违法当天,张某就到交警队讨要说法。但交警出示现场照片后,还是认为其行为构成违法,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虽然张某缴纳了罚款,但其还是申请行政复议。无果后,张某又将交警告上法庭。

张某质疑称:

第一,其当时只看见该专用车道地面上标注禁行时间为“7-9,17-19”,周围区域没有标注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的“7-9,17-19”也禁止社会其他车辆借用专用车道。

因此,不是其违法借用专用车道,而是交警部门在案发地段未设立“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的7-9时、17-19时,也禁止社会其他车辆借用专用车道”的交通标志。

即该地段的道路交通限制性规定的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才导致发生本案的。

第二,根据《关于优化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京交公交发〔2023〕5号)和《关于继续优化调整公交专用道通行管理的通告》(京交公交发〔2023〕13号)等有关规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社会其他车辆可借用专用车道”。

故,其于2024年5月19日星期日,驾驶机动车借用专用车道,并不构成违法。

但交警认为: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7条明确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交通监控录像清楚记录张某实施了上述行为,故其违法事实,证据确凿。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200元罚款。

交警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了张某的陈述申辩但未予采纳后,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其处以200元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张某在被诉处罚决定上签字后,交警已送达其本人,故交警认为其对张某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诉求。

交警的意思是,除非现场设有“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标记牌,每天7-9时、17-19时,社会车辆都不能驶入专用车道。

法院这样判: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只准公共汽车、电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

本案中,交警在对张某实施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过程中,取得了违法记录的事发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张某驾驶的机动车在“7-9,17-19”的禁行时段,行驶在公交车道,存在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故,交警认定张某的行为属于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并无不当。

2、关于张某提出事发地未在禁行标志中对“7-9,17-19”禁行时段标注公休日、法定休假日不能使用,故可借用公交车道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98条第2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具体到本案中,交警根据张某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事实,依法对其处以200元罚款,符合上述规定,裁量幅度适当。

4、交警在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调查、处罚、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意见的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法院驳回张某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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