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父母离婚,残疾女儿由父亲抚养。6年后父亲不幸离世,女儿无人照料。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女儿上诉法院,请求母亲履行抚养义务,不料,遭母亲拒绝。结局会如何呢?
阿强刚从叔叔家回来,情绪异常低落。
叔叔李顺刚刚过世。70多岁的奶奶老年丧子不胜悲痛,两个未成年的堂弟,堂妹,失去了娘又没了爹,一家人的处境让人揪心。
阿强亲眼目睹了叔叔一家人由盛到衰的风雨历程。
那一年,叔叔李顺迎娶了漂亮的婶婶宋佳,一家人欢天喜地,少年阿强吃着喜糖嗑着瓜子很是开心。
第二年,宋佳生下龙凤胎,全家人更是眉开眼笑。大家都夸宋佳命好,一下子儿女双全了。
不幸的是,女儿小丽六岁那年在车祸中摔断了腿,自此成为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
两口子见女儿这样了,就计划着又生了三胎,次女小美出生。
随着人口增多,家庭琐事也逐渐多起来。李顺和宋佳在琐事的争执中互不相让,两个人渐行渐远。
2018年4月,李顺和宋佳选择了离婚。留下双胞胎姐弟,宋佳带着小女儿离开。
这年,阿强还没有结婚,对爱情充满幻想。
他能看出来,失去母亲的庇护,小丽和弟弟眼神变得黯淡无光,自卑和不安,充斥内心。
屋漏偏逢连阴雨,2024年4月,李顺病逝,这个家陷入风雨飘摇中。
此时的阿强已结婚生子。他是个善良的男子,看到叔叔一家人的不幸,心里非常难过,对于未成年的堂弟妹,更觉得可怜。
奶奶已经70多岁,身体不好,无法照顾不能自理的小丽,阿强将小丽带回自己家里照顾。
虽然说小丽是残疾人,有国家发放的残疾救助金,这笔钱能够应对她的生活费用。
可是没多久,阿强就发现,因为自己的两个孩子还年幼,生活压力比较大,无法悉心照料堂妹小丽。
无奈之下,他们想到了小丽母亲。
于是,由堂哥阿强担任临时监护人,小丽向广西马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母亲照顾自己。
1、堂哥认为,小丽没了父亲,作为第一监护人,母亲应该照顾小丽的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小丽父亲不在了,宋佳作为母亲,应该行履行抚养义务,来负责小丽的生活起居和人身安全。
2、宋佳以离婚时协议为由,拒绝照顾。
宋佳认为,自己在和小丽父亲李顺离婚时,调解协议中已经分配好孩子的归属。
小丽和小明归李顺抚养,自己抚养次女小美。并且她答应每个月向李顺支付500元的抚养费,一直到孩子长大独立为止。
这些年她也遵照协议,来完成自己的承诺。
现在她已经再婚,有自己的新家庭,也有了新的责任和生活压力。
面对新的家庭关系和家庭环境,宋佳认为自己不适合直接抚养小丽。
宋佳让法院撤销小丽对自己的诉讼,并请求小丽堂哥作为小丽的监护人。
3、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虽然小丽父母离婚时签有协议,但不能否定对小丽实施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父母的离婚协议而免除,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候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的合理要求。
所以,虽然有离婚时的调解协议,小丽提出想跟着母亲生活,宋佳也应该答应。
二、母亲宋佳提出要堂哥作为小丽监护人,不合适。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承担着对未成年子女的首要监护责任。
本案中,小丽父亲去世。母亲是第一顺序监护人,母亲抚养女儿,从亲情和血缘关系上来说,更利于小丽今后的健康成长。
4、法院通过对宋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说服,最后宋佳认识到自己的法律责任,同意抚养小丽,小丽也撤回了对母亲的诉讼。
小丽终于有了归宿,堂哥也松了一口气。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