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有此理!”广东,一女孩两岁的时候就被父母送到了姑姑家寄养,期间,父母很少过问女孩的成长。待女孩长大且事业有成后,为了报答姑姑的养育之恩,便出钱给表弟买了房,没曾想,女孩的父母知晓此事后,竟也闹着让女孩给亲弟弟买房,但女孩的态度很明确,对此表示了拒绝,父母遂一纸诉状将女孩告上法院索要500000元赡养费,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南宁晚报)
孙晓琳(化名)对父母上门来要求为弟弟出钱买房的行为,极其反感。因为她和父母及弟弟之间并没有什么感情。
自打有记忆起,孙晓琳对父母的印象就很模糊,她只依稀记得父母离去的背影,而接过她的,则是在她成长过程中一直给予莫大支持的姑姑。
要细究这个事情,还要从孙晓琳出生开始说起。只因她是女孩,她的出生并未给父母带来太多喜悦。
也正因此,父母心中一直盘算,如果将女儿养在家中,便无法再生二胎,也就没了生儿子的机会。
于是,在孙晓琳2岁那年,父母便随便找了个借口将她送往了姑姑家寄养。
那时候,姑姑刚结婚,还没孩子。看着这个才两岁、一脸懵懂的小侄女,姑姑心软就答应了。
两岁的孙晓琳刚会说话,对父母还有印象。
刚到姑姑家的时候,她很不适应,经常哭着要找爸爸妈妈。 姑姑心疼地把她抱在怀里安慰她,还会时常带着她去买吃的、买玩具等,晚上都是哄她入睡后,自己才睡觉。
那段时间,在姑姑的耐心陪伴下,孙晓琳渐渐适应了这样生活。 过了一段时间,姑姑也怀孕了。家里本来就不富裕,现在要养育孙晓琳和即将出生的宝宝,姑姑和姑父觉得压力很大,但却从未想过要把孙晓琳怎么样。 而反观孙晓琳的父母,自从把她送到姑姑家后,就再也没提过要把她接回去。不久,他们果真如愿生了个儿子。 孙晓琳懂事以后,知道自己是被父母寄养在姑姑家的,就愈发懂事,她自己照顾自己,学习也很努力。
但是看到每当表弟在姑姑怀里撒娇,她里还是不由得很难过。 当然,姑姑姑父对她也很好,将她当作亲生的女儿养。她心怀感恩,通过自己的努力,不仅考上了好大学,毕业后还找到了一份好工作。
工作后的孙晓琳,时常回馈姑姑姑父,逢年过节会带着礼物回家看望他们,给予温暖。
有一天,姑姑想给表弟买房,但钱不够。孙晓琳知道后,便马上出钱给表弟买了一套房,以报答姑姑的养育之恩。 然而,这件事不知怎么的被孙晓琳的父母知道了,他们马上找到孙晓琳,声称她给表弟买了房,就得给亲弟弟也买一套。 看到父母如此趋利的嘴脸,再想想自己被送到姑姑家以后,他们对自己很少过问,孙晓琳感到很生气,遂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言辞激烈地拒绝了他们的要求。
父母不死心,随后竟然以索要50万元赡养费为由把孙晓琳告上了法院。
对此,网友议论纷纷,有人说,“这对父母真的是不知羞耻,自己从未养过女儿,看女儿过得好,就来要钱,怎么会有这样的人?”
也有人表示,孙晓琳不如给她父母几万块钱作罢,就权当生育之恩了!
从法律来讲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1、父母送往孙晓琳的行为合法吗?
根据《民法典》第1093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如果孙晓琳的父母仅仅是为了生二胎而将其送养,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送养条件。
孙晓琳的父母对其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且具有抚养能力,但为了生儿子将其送养,是故意不履行抚养义务,此种行为更倾向于遗弃,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孙晓琳给表弟买房,系自愿行为,而父母要求她给弟弟买房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孙晓琳是是出于对姑姑养育之恩的回报,才给表弟买房的,从法律上来讲,这是一种自愿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但父母要求她给弟弟买房则没有法律依据,孙晓琳没有法律义务给弟弟买房,她有权拒绝父母的不合理要求。
3、孙晓琳具有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吗?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也就是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以父母是否尽到抚养义务为前提,赡养是无条件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消除,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
但在本案中,经查实,孙晓琳的父母具有退休金,足以安享晚年,父母不应以冠以索要赡养费之名来索要购房款。
而且,孙晓琳从小跟着姑姑长大,其父母也未能尽到抚养义务。
综上,法院认定,孙晓琳对父母具有相应的赡养义务,但该义务所要给付的赡养费则以双方之间的具体情况加以酌定。
最后,父母生而不养,即便孙晓琳有法律的规定去承担赡养费,也绝不会心甘情愿。
总之,生育子女不仅是一种生物学行为,更是一份责任。父母应珍视每一个生命,依法履行抚养义务,给予孩子应有的关爱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