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张女士来到一家肉摊前,挑选了几块心仪的猪肉。店家称重后,告知张女士总价比她预先估算的多了1.6元,并询问她是否可以接受。张女士想了想,点头同意了,并示意店家将肉切碎以便烹饪。然而,当店家切好肉,张女士接过装肉的袋子后,却只支付了原先估算的金额,转身欲走。店家见状,急忙追上前去,要求张女士补付那1.6元的差额。没想到,张女士竟声称自己现在不想要这些肉了,要求店家退款。双方因此争执不下,场面一度十分尴尬。最终,张女士报了警。巡防员到场了解事情经过后,对张女士的行为提出了质疑:人家切之前问过你了,你说不要就不要了,你这不是搞笑吗?
(来源:蓬勃新闻)
事发当天傍晚,张女士像往常一样,来到了家附近的市场,准备挑选一些新鲜的猪肉回家做晚餐。市场里人来人往,各种叫卖声此起彼伏,热闹非凡。
张女士在肉摊前停了下来,她的目光被几块色泽鲜亮、纹理清晰的猪肉所吸引。她指了指其中几块,示意店家称一下。店家熟练地拿起肉,放在电子秤上,很快得出了总价。
“一共是28.6元,比您刚才说的多了1.6元,您看可以吗?”店家礼貌地问道。
张女士愣了愣,她原本只打算花27元买肉,但现在店家说多了1.6元。她想了想,觉得这点差价可以接受,于是点了点头:好吧,那就这样吧。
店家见状,立刻开始为张女士切肉。他的手法十分熟练,很快就将肉切成了均匀的小块,装进了塑料袋里。张女士接过袋子,正准备付钱,却突然犹豫了一下。
她看了看手里的肉,又看了看店家,心里突然冒出了一个念头:如果我现在说不要了,会怎么样呢?她想了想,决定试试这个念头。
“哎,我突然觉得这些肉太多了,我不想要了。”张女士说道。
店家一听,顿时愣住了。他刚才已经问过张女士是否接受这个价格,并且已经为她切好了肉,现在张女士却突然说不要了,这让他有些难以接受。
“可是您刚才已经同意了,而且我也已经为您切好了肉啊。”店家有些无奈地说道。
“但我现在就是不想要了,你退我钱吧。”张女士坚持道。
店家摇了摇头:这怎么行呢?肉已经切好了,我不能退钱了。
双方因此争执了起来,场面一度十分尴尬。周围的人群也开始围了过来,纷纷议论着这件事。
你怎么能这样呢?人家都已经为你切好肉了,你现在却说不要了。
就是啊,这太不讲道理了。
面对众人的指责,张女士显得有些恼怒。她觉得自己有权利选择不要这些肉,而且店家也应该退她钱。于是,她报了警。
不久,巡防员赶到了现场。他们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对张女士的行为提出了质疑。
“人家切之前问过你了,你说不要就不要了,你这不是搞笑吗?”巡防员说道。
张女士一听,顿时有些不服气:我怎么就搞笑了?我有权利选择不要这些肉!
巡防员摇了摇头:但是你已经同意了店家的价格,并且让他为你切好了肉。现在你却突然说不要了,这对店家来说是不公平的。
张女士听了巡防员的话,心里有些动摇。她开始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确实有些不妥,但她还是不愿意承认自己的错误。
就在这时,围观的人群中有人站了出来:算了算了,大家各退一步吧。张女士,你补付那1.6元差额;店家,你也别太计较了,就当是做个生意吧。
在张女士和店家的僵持下,这位好心人的提议似乎成了一个不错的解决方案。
张女士想了想,觉得这样既能解决纠纷,又能保住自己的面子,于是点了点头:好吧,那我就补付那1.6元吧。
店家也见状松了口气,他接受了张女士的补偿,将肉递给了她。这场纠纷终于得以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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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在这起事件中,张女士和店家的纠纷主要涉及到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等原则。同时,合同一旦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这起事件中,张女士在店家告知价格并询问是否接受时,明确表示了同意。这就相当于双方已经就购买猪肉的事项达成了口头合同。
随后,店家按照张女士的要求将肉切碎,这是履行合同的行为。然而,张女士在接过肉后却突然表示不想要了,并拒绝支付差额部分,这实际上是对合同的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这起事件中,张女士作为违约方,理应补付那1.6元的差额部分,并承担因违约而给店家带来的损失(如因纠纷导致的生意损失等)。
当然,如果店家在事先没有明确告知张女士退换货政策,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这并不能成为张女士违约的理由。
综上所述,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张女士在这起事件中的行为是存在过错的。她应当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她也应当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