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掖,女子去超市购物时,被一只没有栓绳的狗扑到身上吓了一跳,狗主人更是来了一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1-07 17:18:13

甘肃张掖,女子去超市购物时,被一只没有栓绳的狗扑到身上吓了一跳,狗主人更是来了一句没事转身就走。女子非常生气,就踹了狗一脚,以此发泄自己的怨气。不料,狗主人不乐意了,要求女子给狗道歉,双方还扭打在一起,导致狗主人受伤。民警到来后,对女子做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狗主人更是把女子告上法庭,索赔6500元。法院的判决令人唏嘘。

梁红看着手里的一纸判决,眼泪直流,明明自己是受害者,没有得到赔偿不说,到头来还要给别人赔钱,简直没天理。

这事还得从几个月前说起。

事发当天,梁红去超市买东西,本来想着一买就赶紧走,所以她急匆匆的把车停在路边,火都没熄。

可是,当她刚走到超市门口,忽然从里面窜出来一只泰迪狗,来不及躲闪,泰迪就扑到了她的腿上,腹部,梁红吓得尖叫一声,连连后退。

狗主人杨美婷听见声音赶过来,没有训斥自己的狗,也没有向梁红道歉,反倒无所谓的说了句:没事。说完转身就走。

梁红本来就被吓得不轻,再加上杨美婷这副态度,更生气了。既然主人不道歉,那狗咬我我就还回去,所以她抬起脚踢了泰迪一脚。

这下狗主人不愿意了,她用手指着梁红鼻子,质问凭什么踢她的狗,她的狗可不便宜,是她的宝贝,让梁红给自己的狗道歉。

这番操作让梁红开了眼界,没想到人能无赖到这种地步,所以她也毫不留情的怼了回去。

就这样,两个人你一句我一句,互相对骂,但梁红不是杨美婷的对手,她满嘴脏话,对梁红疯狂辱骂。

其间,两个人还发生了肢体冲突,杨美婷伸手准备推梁红肩膀,梁红一把挡了回去,用拳头锤了对方的胳膊,还用身体凑过去表示:你打呀,打一个试试!

两个人的争吵声越来越大,超市老板赶出来劝架,结果谁都不肯退一步,两个人持续对骂。

僵持过程中,梁红想起自己的车还停在路边没有熄火,便准备先把车熄火,谁知,杨美婷以为梁红要走,便跑过去阻止,不让她离开。

两个人又撕扯在了一起,拉扯过程中,杨美婷不慎滑倒。梁红本来不想跟她纠缠,谁知她爬起来后,战斗力一点没减,继续骂脏话。

梁红气急了,再次用身体冲撞了杨美婷,杨美婷也毫不示弱,马上撞回去,并报了警。

警方赶到后,认定梁红用拳头击打了杨美婷的左臂,还多次用身体撞击对方,当即对梁红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梁红非常憋屈,明明是她遛狗不牵绳,惊吓了自己,还被狗主人辱骂,到头来被罚钱,但200元不算多,就当自己吃了个哑巴亏。

谁知,这事儿还没完,杨美婷去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所以,她一纸诉状将梁红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6500余元。

法庭上,杨美婷理直气壮的表示,梁红先是踹他的狗,发生争执后,还把她打伤住院,而且公安机关也认定梁红伤害了她,必须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杨美婷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就是最好的证明,梁红存在过错,应该给她赔偿,这些医药费、误工费都有法律依据,

梁红更加委屈,她明明是受害者,至于行政处罚,她觉得200元不多,也就不想再争执,没想到杨美婷得寸进尺。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梁红认为,杨美婷没有带好自己的狗,让狗对她造成伤害,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原则,杨美婷应该给她赔偿才对。

对于后面踹狗,那也是因为狗伤害她在前,杨美婷态度太差,她这才反击,不属于她的过错。

而且,《张掖市养犬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大型商场、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

杨美婷逛超市带个狗,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应该处罚的是杨美婷,而不是她。

这件事都是因杨美婷和狗而起,她不存在过错,不应该赔偿。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梁红受到狗的伤害后,没有合法维权,采取暴力手段伤害杨美婷和狗,这才导致杨美婷受伤住院,梁红的行为和该伤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该赔偿。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但是,事情确实因为杨美婷而起,杨美婷本身也存在过错。超市老板报警后,杨美婷还是抓着梁红不放,这才导致伤害行为进一步扩大,因此,应该适当减轻梁红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过计算,认为杨美婷的损失应该是2033元,酌情认定梁红承担60%的损害赔偿责任,即赔偿杨美婷1219.8元。

和气生财,为了一点小事,最后闹的不可开交,杨美婷和梁红最终都成为了受害者,这又是何苦呢?

信源:红星新闻—2025.1.6—《女子被未牵绳泰迪犬扑身受惊吓未获道歉,踢狗引纠纷致狗主人受伤,被判赔偿1200元》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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