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男子相亲认识女子当天就与其确定恋爱关系。27天后,男子支付17.8万元彩礼与女子订婚并开始同居。可同居一个月后女子却以男子隐瞒功能障碍为由,搬回父母家中并拒绝返还彩礼。男子索要无果后,以其共计花费了22万余元、二人同居了一个月为由,告上法庭并只要返还17.8万元彩礼。但女子不仅不同意返还,还以男子故意隐瞒造成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为由反诉索赔6万元。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
男子冯某出生于1984年、女子王某出生于1989年。2023年5月1日,二人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认识当天确定了恋爱关系。
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后,冯某出资带着王某去旅游,并拍了订婚时所使用的婚纱照。
5月28日,冯某支付了16.8万元彩礼以及1万元压箱钱,与王某举办了订婚仪式。
二人订婚后,就开始了同居生活。
可一个月后,王某却悔婚了,理由是冯某没有男人的正常功能,而且,订婚前故意隐瞒。悔婚当天,王某搬回父母家居住。
4个月后,因王某不愿意结婚且也不愿意与冯某共同生活,冯某以其为与王某结婚共计花费22万元、其中17.8万元是彩礼、现二人不能缔结婚姻关系,王某有返还义务为由,告上法庭,但只要求返还彩礼。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王某得知被告上法庭后,提出反诉称:
第一,二人实际上共同生活了4个月,订婚以及二人共同生活期间都有支出。而且,17.8万元已经全部用在二人生活当中。
第二,虽然二人没有登记结婚,但二人已经共同生活了4个月,不可能全部返还。
第三,因冯某订婚前故意隐瞒功能障碍导致其在亲戚朋友面前抬不起头,给其造成了严重精神障碍,并因此患上精神疾病,故冯某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及医药费。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据此,王某不仅不同意返还17.8万元彩礼,还反诉冯某,要求冯某赔偿其5万元精神损失费以及1万元医药费。
冯某认为:
1、王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患上所谓的精神疾病,更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严重精神损害,应当驳回其反诉所提到的诉求。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冯某实际所患病症为右侧附睾丸囊肿,此病症并不会对正常的夫妻生活造成影响,也不存在影响生育的情况。因此,王某该项主张,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实际情况是王某经常夜不归宿,并且没有正式工作,平时总是无缘无故与冯某发生争执,而且还无限度索要钱财挥霍。
4、王某总是拿夫妻生活说事,但合法婚姻关系虽然产生了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夫妻生活也被看作是夫妻之间对等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
双方均有权决定自己是否愿意进行夫妻生活。这是基于个人意志自由的原则,法律不会对此进行干涉或强制。夫妻之间的关系是多元的,并非仅仅局限于夫妻生活。
法院这样判: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具体到本案中:
首先,王某、冯某认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同时有了短暂的共同生活经历。之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不同产生矛盾,导致俩人最终未能步入婚姻殿堂缔结合法婚姻。
双方在恋爱及举行婚礼之后共同生活期间,冯某为了实现结婚目的,给付王某结婚彩礼款及压箱款共计17.8万元。
最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冯某按照习俗要求返还的诉求,理应得到支持。
其次,王某陈述以上款项已全部用于结婚和生活开支。考虑双方为了实现结婚目的举行婚礼以及二人共同生活的事实和和谐程度,同时结合二人为了实现结婚目的王某必然产生必要的合理支出等实际情况。
同时参考冯某认可王某的部分支出,王某应当酌情、合理的返还,返还金额酌定8.5万元为宜。且王某主张冯某生理原因导致其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理由不足。
最后,王某提出反诉,请求冯某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万元的诉求,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即其反诉请求理据不足,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定王某返还冯某8.5万元。
K罐罐
以婚姻为理由的生意真好赚!一下子又获得8万块钱。。。比那些小厂来钱还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