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消费券代替工资,负责人被约谈

商业精选 2025-01-07 14:28:17

近期,吉林长春发生了一起公司以消费券代替工资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据报道,这家公司向员工发放了面值从10元到100元不等的消费券,这些消费券只能在特定的商场内使用,并且有诸多限制条件15。例如,消费券必须在指定日期前使用,而且不是所有商家都接受这些券作为支付手段14。此外,消费券不能用于交纳水电费或偿还房贷等基本生活开支2。

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18。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也明确规定,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16。因此,企业用消费券代替法定货币支付工资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

面对这一情况,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迅速采取行动。长春市经开区人社局劳动监察科接到反映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于1月6日上午由经开区管委会领导带领相关部门约谈了涉事公司的主要负责人15。与此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已经派遣执法人员到场进行调查,一旦查实将责令该公司改正其违法行径9。

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第一次出现类似的情况。在此之前,江苏某公司曾尝试以积分制度来代替传统意义上的现金工资14;而在河南郑州,则有过工程款被折算成购物卡下发给工人的案例2。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的营商环境和社会稳定。

对于受到影响的员工来说,他们有权拒绝接受任何形式非货币化的薪酬安排,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建议首先与雇主沟通解决;若无果,则可以联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或者申请劳动仲裁7。此外,还可以通过媒体曝光等方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1。

总之,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并保障员工的基本权利。任何试图规避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也将受到法律严惩。政府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每一个劳动者都能按时足额获得应得报酬,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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