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已婚女子来到情夫出租房内约会,在此期间,女子的丈夫带着女儿前来抓奸。因害怕事迹败露,女子遂从窗户爬上隔壁邻居家的空调外机进行躲避,结果不幸坠楼身亡,事后,女子的丈夫将情夫及隔壁邻居诉至法院索赔101万余元,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丽水中院)
俗话说,自古奸情出人命。很多人原本有着幸福且安稳的生活,确因一时之欲望或冲动,突破道德法律的底线,抛家舍业,最终酿成种种悲剧,让人不禁感慨万千!
女子张莉的经历就是如此! 张莉和丈夫李春林婚后育有一女。然而,张莉却在平淡日子里渐渐迷失了自己,她渐渐觉得和李春林在一起没意思,心也从家里逐渐飞了出去。
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她结识了男子刘辉,两人很快产生了不正当的关系。 一天晚上,李春林带着女儿出门拜访长辈,张莉瞅准机会,与刘辉相约见面。他们在一家小饭馆吃完饭后,来到刘辉租住的出租屋。
可刚进屋,就听到一阵急切的敲门声。张莉顿时惊慌失措,她怎么也没想到丈夫会在这个时候出现。
原来,李春林提前结束行程回家,发现张莉不在,四处询问后得知了她的去向。 张莉慌乱地躲进与刘辉房间共用一个大门及室内走道、一对母女租住房间的厨房间中,让刘辉去开门。
刘辉战战兢兢地打开门,李春林带着女儿和几个亲友一拥而入,愤怒地质问刘辉:“张莉呢?你把她藏哪了?”刘辉结结巴巴地说:“我……我不知道啊。”
接着,双方就争吵起来,甚至动起手,幸好民警及时赶到制止。 随后,李春林等人和民警在刘辉房间找了一圈没找到张莉,便想去隔壁母女房间查找。
隔壁母女被吵醒,很是不满。母亲嚷道:“大晚上的,这是干啥呢?我们啥也不知道,别来打扰我们。”但在民警的耐心劝说下,她们还是打开了门。 众人进入房间后,很快发现张莉躲在厨房外空调挂机平台处。民警赶紧喊道:“你别冲动,赶紧进来,太危险了。”
张莉却满脸惊恐,不知所措。突然,她脚下一滑,竟从平台处坠落身亡。 事后,警方排除刑事案件可能,也查明了张莉与刘辉的不正当关系。
但李春林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他认为刘辉明知张莉躲在危险的地方却不劝阻,没尽到注意义务。而隔壁母女没有第一时间开门,也有过错。
于是,李春林一纸诉状将刘辉和隔壁母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张莉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 101 万余元。
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对于李春林的控诉,刘辉则表示,事发当时,是张莉本人自行提议躲藏的,自己并不知她的具体位置,且在此期间,自己也一直在同民警谈话,难以知晓房外情况。
是李春林等人纠缠近 3 小时,警方到场后,他们强行开合租者房门并殴打自己。
在发现张莉站在空调外机上,李春林还起哄,让张莉跳下去。
综上,刘辉认为张莉的坠亡结果与之无关,责任全在于张莉未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及李春林未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他们之间婚姻问题。
隔壁母女也辩称,当时他们不知张莉躲窗外,也没有配合刘辉开门的义务,当警方要求时已照做,故对此无过错,不应承担担任何责任。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定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无论是对于刘辉还是母女,他们承担责任的前提,系对张莉的坠亡结果存在相应的过错。
但从本案来看,对于隔壁母女俩而言,他们没有法律义务在第一时间为李春林等人开门。
她们在自己的房间内享有合法的居住权和隐私权,对于张莉的危险状况,她们既没有预见的可能性,也没有救助的义务。
而且,在警方劝说下,她们也打开了厨房门。
故隔壁母女对张莉不存在过错,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无任何法律或事实依据,对于李春林的此项诉求,则加以驳回。
对于刘辉而言,其违背公序良俗同张莉保持不正当关系。
事发当时,刘辉二人遇到李春林等人前来抓奸,刘辉明知张莉此前有饮酒行为,且在此种情况下会因精神高度紧张存在其他极端或危险行为,应对其人身安全具有相应的合理注意义务。
基于此,刘辉并未尽到该义务,致使张莉翻至空调外机坠楼身亡,刘辉对此存在相应的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最后,对于张莉本人而言,她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张莉选择与他人发展不正当关系,并在面对丈夫等人时躲到危险的地方,最终导致自己坠亡,其自身的过错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
最终,法院经过综合审理后,考虑双方各自过错认定,由张莉本人承担90%的赔偿责任,而刘辉则须承担10%的责任,即向李春林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30000余元。
事后,李春林对一审结果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俗话说,“妻贤夫祸少,夫正妻心安。”
良好的婚姻关系有赖于夫妻双方的相互忠诚与对家庭的责任担当。
如果张莉能一开始就能保持一颗“忠”心,或许这样的结果根本不会发生。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