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留言交流讨论这样一个问题: A公司有股东甲,乙二人,实收资本200万元,

税眼看世界吧 2024-12-31 06:43:13

有网友留言交流讨论这样一个问题: A公司有股东甲,乙二人,实收资本200万元,2021年时甲乙二股东把股权转让给丙丁2人,当时评估增值了1000万,即公司评估值为1200万元,交了200万个税,现在丙丁2人又要把股权转让给戊己二人,公司评估值为1100万,也就減值了100万,请问丙丁二人转让亏了100万,应不存在交个人所得税吧?可是主管税务机关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说法正确吗? 特别提醒: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2.如果评估价格是公允合理的,实际转让价格就是1100万元,这种情况转让所得为—100万元。就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3.如果评估报告税务机关分析判断明显有失公允,存在评估机构故意压低评估价格,规避个人所得税问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处理。比如房屋交易价格明显同历史成本相比是增值的,评估报告显示大幅减值,存在提供虚假评估报告问题等。 如有不同观点,欢迎交流讨论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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