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商洛,刚满18岁男孩对15周岁女孩一见钟情,二人认识当晚女孩也同意与男孩处对象并与其以及另外一个朋友酒后去开房。可事后女孩却因怀孕5个月被母亲发现而报警。虽然男孩赔偿并获得了谅解,但最终还是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6日下午,刚满18周岁的男孩闫某与朋友秦某在广场喝奶茶时,秦某说晚上要和女孩小李一起吃烧烤喝啤酒。
秦某打电话给女孩小李并得知其在某学校门口后,秦某、闫某先是去接了女孩朱某。之后,三人才去某学校门口接上小李。
闫某见到首次见面的小李后,非常直接的问她有没有男朋友,并声称自己想与她处对象。但被小李以自己有对象为由拒绝。
可闫某还不死心,向秦某询问小李的情况后,又让秦某再去和小李说一下。小李又表示同意后,4人一起来到烧烤店用餐。
4人在烧烤店用餐时,一共喝了10瓶啤酒。15周岁的小李一个人喝了约三瓶左右。
用餐结束后,秦某独自乘车回家。闫某、朱某、小李等3人则来到附近酒店开房。
到了酒店的门口后,朱某、小李先在门口等,闫某开好双人床的房间后,三人一起进入房间,并在房间内一起聊了一会天。
之后,朱某独自睡一张床、小李则与闫某睡在另外一张床。朱某睡着后,闫某对小李伸手时,被还没睡着的小李推开双手。
被小李推开后,闫某就没敢再伸手。可待小李睡着后,闫某还是做了不该做的事。
次日早上8时,朱某因有事先行离开酒店。闫某起床后因害怕小李怀孕,先到药店买了药给小李吃。之后,二人一起离开酒店。事后闫某还和秦某、朱某说了此事。
可谁料,小李最终还是怀孕了。不过小李却又因害怕没敢和家人及闫某说起此事。
2024年3月19日,小李在家脱外套准备洗头时,母亲韩某因见小李肚子隆起,而且一看就不像是长胖所致,追问怎么回事。
虽然小李没有回答,但见她一直在哭,母亲顿感大事不妙,在药店买回测试纸并确认已怀孕后,小李才说出那天晚上的事。
得知实情后,母亲带着小李到派出所报警。后经鉴定,胎儿与闫某有血缘关系。闫某被刑拘后,赔偿家属1万元获得谅解。
1、虽然已证实胎儿与闫某有血缘关系,但要认定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还要再证实小李事发时是被违背妇女意志才能定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处3-10年有期徒刑。
2、为了证明小李事发时是被闫某违背妇女意志的,公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证人秦某证实闫某在喝酒前,和其说过想与小李处对象、晚上想与小李开房。虽然闫某没有明说,但其不停和小李喝酒,用意很明显。即闫某是想灌醉小李。
第二,秦某、朱某证实离开烧烤店时,小李喝得半昏状态,但能够走得稳路。事后闫某曾和二人说过,当晚其在酒店另一张床上,与小李发生了关系并让其吃了药。
第三,小李母亲陈述称,其得知此事后曾问过小李反抗过没有,小李称无力反抗。
第四,闫某与小李的笔录均证实,闫某第一次对小李伸手时,被小李推开过双手。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据此,公安机关、检察院均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闫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故检察院建议量刑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4年。
法院认为:
首先,闫某趁小李醉酒之机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其次,闫某辩护人之罪轻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故法院予以采纳。
最后,鉴于闫某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小李家长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法院判处闫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