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宁,男子与未满十四周岁女友两次出去旅游后,女友两次都被家长中途接回家。家长发现女儿身上纹有男孩名字的纹身并得知二人出游只开一间房后,立即报警。男孩被判刑后,家长以致女儿患中度抑郁症、洗纹身需要费用为由,将男孩告上法庭索赔共计12万元。但法院这样判!
(来源: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19岁男子周某因玩游戏认识还有几个月才满14周岁的女孩小唐后,与其互加微信好友。因二人有共同话题,很快二人就因互有好感,相约线下见面看电影、喝奶茶。
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后,周某带着小唐到广州旅游。家长得知小唐离家出走是去了广州后,立即前往广州并将小唐接回家中。
其实这个时候,家长已经怀疑小唐是被人带过去的。但家长此时只想将小唐带回家好好管教,而且也还没有往其他方面想。
可一个多月后,小唐又离家出走了,这次的行动踪迹是在上海和杭州。得知女儿小唐在杭州后,家长又前往杭州接回家中。
可这次将小唐接回家后,家长却发现小唐的左胸口,多了一处纹身。而且,纹身的字样还是一男生的名字。家长顿感不妙。
在家长再三的追问下,小唐才告知家长其与周某的关系。而且,家长还得知小唐去上海、杭州、广州都是被周某带过去的。
确认出行期间,周某都只是开一间房后,家长立即报警处理。民警介入调查后,通过酒店监控证实小唐所言属实,更重要的是,周某一开始时就明知道小唐的年龄。
周某被公安机关刑拘、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家长报警后,曾几次带小唐到医院就诊。
后经司法鉴定,小唐被确诊中度抑郁症。
之后,家长还对小唐洗掉纹身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费用约为9千元。
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据此,家长以周某的行为给未成年人小唐精神和肉体上造成了永久性伤害,严重影响其今后学习、就业、婚恋和日常生活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周某赔偿共计12万元。
家属索赔项目包括洗纹身、鉴定、两次往返接小唐回家的路费、医药费、精神损失费、护理费、家长的误工费、律师费等。
周某辩称,其已经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家长索赔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且纹身一事是小唐自愿的,其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
第一,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5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因此,家长因周某的犯罪行为向其索赔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因家长未能举证证明纹身造成了小唐身体伤残的后果,故对其因小唐纹身索要精神损失费的诉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但周某实施犯罪行为后,家长从杭州接小唐回家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医药费、消除纹身所产生的费用等,应予以支持。
第三,在公安机关确认周某实施了犯罪前。即家长第一次乘车前往广州接小唐所产生的费用和这次接小唐回来后的检查费,因公安机关未确认周某有犯罪事实,故法院不能判令周某存在侵权行为并要求其承担责任。即这部分费用,法院也不支持。
综上,法院判定周某赔偿家长1.6万元。
{纹生店也要负责!!!!
养女如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