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的内容是认可贺某伤害的事实,但是对于伤情写的非常模糊和笼统,将整个伤害半

小疯汇 2024-12-28 14:41:42

一审宣判的内容是认可贺某伤害的事实,但是对于伤情写的非常模糊和笼统,将整个伤害半句话带过是不严谨的,这是一起伤害案,对其眼、胸、腰以及器官的伤害程度和鉴定并没有逐项阐明,而刑法第95条对重伤的条件说明白了的。不把每一个伤情说清楚那在量刑上弹性的空间就太大。在这里有一个情况得说一下,伤残等级鉴定不等于刑法上的伤情鉴定,也就是说并不是七级以下是轻伤七级以上是重伤,这不是划等号的,而事实就是谢女士需要终身使用粪袋,那么肛门属于器官,这就说明其肛门已经失去了功能,按照朴素的理解那就得是重伤,我们不是当事人,站在谢女士的角度37万11年与自己后半身所受的苦成正比,而且帮助贺某找到她的那些人目前还没有得到惩处这个也是问题。而站在贺某的角度,这个判罚是轻伤里最重的惩罚,他也不服不服就不服吧这是他的权利。而我想说的是我们的刑法对很多案件的归类特别宽松,比如家暴是一个事件的统称而不是行为,殴打是家暴,语言讽刺也是,最好是用伤害行为来判定。再比如拐卖妇女,应该把拐卖妇女的犯罪拆开,具体是强奸,轮奸,抢劫,限制人生自由等等犯罪一一对应,这比笼统的一下带过强得多,而且避免了犯罪分子钻法律漏洞逃避惩罚强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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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94xxx31

用户94xxx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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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8 15:08

大部分网友认为判轻了。

小疯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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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学习,简单实践,简单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