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遇到纳税人上门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我们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为某房产税开发企业提供建筑施工服务,按规定应该支付我公司1000多万元结算款,结算相关手续已经确认,对方迟迟不付款。现在我们通过法院起诉判决,对方通过房屋抵债形式支付了我公司欠款及因为长期拖欠另支付了100多万元利息费用。现在我们公司把抵债的房产处置出售了,出售处置价格相比抵债价格亏损了数百万元?问这种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因为对方无钱支付房屋抵债交易应支付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我们公司代付了这笔税款,这笔税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方支付的欠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特别提醒: 1.抵债房产的处置损失如果业务真实,可以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款扣除资产处置损失。 2.房屋交易过程替对方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建议找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房屋交易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依法进行抵扣。 3.法院判决中对方支付利息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应该按增值税价外费用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有不同观点,欢迎交流讨论分享!
近期遇到纳税人上门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我们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为某房产税开发企业提
税眼看世界吧
2024-12-25 07:59:51
0
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