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八旬老汉为完成妻子的遗愿,自愿放弃继承权,将妻子与儿子买的房子过户给在国外定居女儿。岂料2年后,女儿让老汉搬出去,因她在国外有经济压力要卖掉房子。老汉不同意,女儿把老汉告上法庭,说老汉侵占她的房子,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案例来源:广州市天河区法院) 陈伯刚浇完花,就有人来敲门。陈伯慢吞吞的打开房门后,几个人就往屋里闯,说是来看房的。 陈伯还没来得及阻拦,人就已经进屋了。陈伯不明所以,赶紧给儿子陈明打去电话,陈明的一番话让陈伯感到内心悲凉: 爸,那是姐让中介带人来看房的,我也是刚收到消息,还没来得及告诉你,她要卖房。 陈伯不相信女儿会这么做,马上给陈娟打去电话,可电话却被挂断。不久后陈娟打来电话,承认了要卖房的事实,还让陈伯抓紧收拾搬出去,别耽误她卖房子。 陈娟说完后就挂断了电话,陈伯举着手机楞在那里不知所措。等他回过神后,抱着妻子的遗像痛哭不已:她怎么能这么对我! 陈伯有一对让人羡慕的儿女,二人双双出国发展,而且发展得都很不错,街坊四邻夸赞不已。 女儿陈娟在国外成家立业,就算有了绿卡后也不愿再回国发展。儿子陈明担心陈伯夫妇俩,拿到绿卡后就回国发展,方便照顾父母。 看着儿女们都有了自己的家庭和事业,陈伯夫妻俩为了不成为孩子们的拖油瓶,自己出钱买了一套房,写的是陈伯妻子和陈明的名字,因为陈明也出资了。 但陈伯妻子却始终惦念着在国外的女儿陈娟,临终前跟陈伯说:女儿一个人在外面不容易,万一她在国外过不下去了,回来也得有个家,把房子留给陈娟吧! 陈伯妻子过世后,陈伯思虑再三,加上陈明也同意母亲的决定,于是二人放弃了继承权,把房子过户到陈娟一个人的名下。 让陈伯万万没想到的是,陈娟不但没有感激,反而在过户2年后要卖房,只因陈娟在国外的经济受挫,需要通过卖房来缓解压力。 但是陈娟并没有给陈伯安排住所,只是表示让陈伯尽快搬走,要不然她就去起诉,让陈伯腾房。 陈伯对着妻子的遗像控诉陈娟的所作所为,甚是寒心。 就在陈伯拒绝搬出去后没几天,陈明就收到了来自陈娟在国外发来的起诉传票,陈娟把陈伯告上了法院,说陈伯侵占了她的房产,要求陈伯搬出房屋。 1、 陈娟控诉陈伯侵占她的房产,要求法院判决陈伯搬出属于她的房产,不要耽误她出售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240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房产人的合法权益。 陈娟认为,房子既然已经是她的名字,她就有权对房屋进行处置。 陈娟并没有跟陈伯索要2年居住房屋的费用,已经是网开一面了。但陈伯还侵占着她的房子不肯搬走,陈娟才起诉至法院,希望法院能判决让陈伯搬出去。 2、 陈伯认为,陈娟毫不顾忌亲情,而且都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还要驱逐亲生父亲,有悖公序良俗,他拒绝搬走。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陈伯抚养子女直到成年,尽到了抚养的义务。但陈娟并没有做到同等的赡养义务,反而在陈伯年迈后还要将其驱逐出房屋,违背公序良俗。 当初陈伯跟陈明放弃继承权,目的是为了完成去世妻子的遗愿,不希望女儿陈娟以后什么都没有了。 但陈娟在得到房产后,不但没有回国对陈伯尽到赡养的义务,反而还要卖掉陈伯唯一的住所,实在是令人气愤,陈伯希望法院能公证的做出判决。 3、 法院这样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虽然房产是在陈娟的名下,陈娟对房产有处置权,但房产是由陈伯和陈明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转让给陈娟的,是出自于对陈娟的挂念之情。 陈伯居住在该房屋内,并不存在任何侵占的行为。反而陈娟在未对陈伯有任何安排的情况下,就要将其驱逐出房屋,有悖公序良俗。 法院做出判决,陈娟要求陈伯搬离房屋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陈娟的诉请。 陈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陈娟为了一己私欲就要驱逐亲生父亲的行为,实在让人无法理解。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