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女子联合娘家人殴打婆婆后,夫妻俩搬到岳父家住。小儿子娶妻后孝敬婆婆。遗憾的是,小儿子却早早去世。丈夫死后,小儿媳继续照顾婆婆,并为婆婆养老送终。不料婆婆刚去世,老大就起诉弟媳,要求收回30年前老宅。男子一审胜诉。弟媳上诉。侄子大姑姐同来作证,法院这样判了!
(素材来源:新京报)
陈强沉着脸对白玉梅说:“给你三天时间,限你尽快腾房!”
白玉梅看着的二伯哥,只感到寒心:“有你这么没良心的人吗?妈活着时,你不管不顾,还打她。妈刚死,你就回来抢房产。这房子是妈盖的,你有什么权利让我腾房?”
白玉梅还没从失去婆婆的悲伤中走出,二伯哥陈强就跑过来争房产,这让白玉梅忍无可忍。
多年前,由于陈母当年建房时,陈父已经去世,大哥已结婚另立门户,弟妹还小,因此宅基地使用权证等事宜,就由老二陈强去办理。
新房落成之后,陈强娶妻生子。
按理说,公公不在,儿媳理应跟婆婆和睦相处。但陈强妻子却频繁跟他妈发生矛盾。
之后,在一次激烈冲突中,陈强媳妇跑回娘家,搬了一群救兵过来,狠狠殴打了婆婆。
妻子带着娘家人把白发老娘殴打一顿。陈强不仅不维护母亲,反而和妻子一起搬到岳父村中生活,再没回来。
多年后,白玉梅嫁过来,她听婆婆提起这段伤心往事,深深感受到婆婆的痛苦和无助。
她暗下决心,一定要改变门风,善待婆婆。
一个儿媳妇,有善良本质,有勤劳加持。一家人越过越好。
但,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白玉梅做梦都想不到,正值壮年的丈夫会因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撒手人寰。把一家老小都留给了她。
白玉梅痛哭之后,擦干了眼泪。
她知道她不能倒下,孩子需要她,婆婆需要她,丈夫虽然走了,但这个家不能散。
然而面对孩子们的学费、生活费,还有婆婆各种状况的医药费等压力下,没有一技之长的她,去做最累最苦的搬运工。
为了能让收入高一点,为了能让家人们生活得好一点。白玉梅只能选择去拼命。
单薄的她,刚开始做这行的时,肩膀时常被压的红肿,双手布满新伤旧痕,每次提起货物,都是钻心疼痛。
但一想到家中孩子和年迈婆婆,白玉梅就又咬着牙一天一天坚持了下来。
千辛万苦中,孩子们一天天长大了。刚想喘口气的她,却面临着婆婆年老多病。于是,她又担起照顾婆婆的重任。时常奔波于家和医院之间。
挂号,买药,端茶送水,用自己爱和耐心让婆婆晚年生活充满了温暖。
在婆婆弥留之际,白玉梅更是整宿整宿不睡觉陪在身边,为婆婆翻身捶背。婆婆临终前拉住她的手,表示万分感谢和不舍。
而作为哥哥的陈强,在婆婆最需要照顾的时候装聋卖哑,这时却有脸来要房。
两人争执不下后,陈强起诉到法院。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陈强说他手中持有30多年前办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陈强说老屋是他盖的,之前只是借给弟弟住,并没有送给弟弟,他要求,白玉梅搬出去,合情合理。
2、白玉梅说: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陈强这么多年都没照顾母亲,一直是自己在照顾婆婆,赡养婆婆。
而且这个房子当年是婆婆盖的,自己手中有20多年前办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自己有权利居住这个房子。
虽然她很委屈,但一审法院支持了陈强的诉求。
白玉梅不服,提起上诉。
3、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庭断案,看的是证据。
白玉梅对家庭所做贡献和赡养婆婆的行为,得到家人们的赞誉和认可。在二次开庭时,家人们纷纷力挺白玉梅。
大伯哥家的侄子侄女,都出庭作证。
大姑姐证明这座房子当年是母亲所建,只是让二哥去帮忙办理土地使用证。
几个证人揭露了陈强夫妇没赡养老人。陈强妻子还伙同娘家人殴打过老人的事实。
由此可以证明,陈强夫妇多年来没有对老人尽到赡养义务。
第二,陈强当时未婚,土地使用证上的“人口3”只能是陈强、小弟和陈母。
白玉梅作为小弟的遗孀,对陈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有权取得房屋相应权利。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白玉梅多年来,照顾婆婆饮食起居,对婆婆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她可以作为继承人来继承房产。
综上,二审驳回陈强诉求。
百善孝为先,兄弟和为贵!家和才能万事兴!
陈强夫妇不仅丧失人性中最基本的孝道,而且还利益熏心,试图争夺房产,为世人所不耻!
白玉梅吃苦难劳,孝敬婆婆,不仅得到家人们的认可,还得到法院支持。
网友:这样判就对了!让不孝敬父母的子女无地自容!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