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丽江,七旬老人在30年前给他人借款5万元,30年后,老人拿着借条索要钱款,却

火龙果看天下 2024-12-25 00:39:27

云南丽江,七旬老人在30年前给他人借款5万元,30年后,老人拿着借条索要钱款,却被告知借款人早已去世,其财产也被子女们继承。为此,老人找到借款人的子女索要钱款,但其子女们却称:“我爸已经去世10年了,借款与我们无关。”无奈之下,老人一纸诉状将老人的子女们告上法院,索要本息和。

(来源: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冉大爷生于1948年。1994年,正值迎来改革开放的春风,冉大爷淘到了第一桶金,成为了村里有名的万元户。

富在深山有人访。知道冉大爷有钱后,乡里乡亲们都跑来跟冉大爷借钱,冉大爷也大方地给每家每户都借了点钱,其中张大爷一个人便陆续借了5万元。

借完钱过后,冉大爷小心翼翼地将钱放在一个盒子里保管起来,不料,经过搬家过后,冉大爷就把这个盒子遗忘在老家了,借款的事也忘的一干二净。

2022年2月,冉大爷再回老宅的时候,不经意间发现了曾经藏借款的铁盒子,往事一幕幕涌上心头。

于是,冉大爷赶紧联系张大爷的家人,随后,经过打听,冉大爷得知,张大爷的遗产全由儿女们平均继承,于是,冉大爷找到张大爷的儿女们索要钱款,但儿女们却推诿扯皮,均对借款一事模棱两可。

就这样,持续要了两年过后,冉大爷还是没有收到对方的还款,无奈之下,今年七月,冉大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张大爷的儿女们还钱。

张大爷的儿女们辩称:

1、冉大爷是在我父亲去世很久后,才说与我父亲有借贷关系,在此之前,我从未见过或者听说过此人。我询问了家里老人后,老人说钱早已归还。我父亲去世14年后,冉大爷拿着欠条来向我们这些子女们要钱,是恶意欺骗和敲诈。

2、冉大爷与我父亲的借贷关系发生在1994年、1995年,我父亲是2010年去世,在此期间,如果我父亲没有归还借款,那冉大爷为什么不向我父亲主张权利?

3、从1994年至今,已有30多年,而我国法律规定借贷关系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4、我们兄妹没有一人给冉大爷写过书面承诺、借条,或者与本案借贷有关的一切东西。

综上,希望法律能还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请求驳回冉大爷的诉讼请求。

冉大爷的意见却是:2022年2月,他拿着借条去找张大爷的儿女们时,他们做出了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所以追偿中断。2023年7月,他再次去找其儿女们时,他们开始赖账,所以一直拖着不还。

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23年7月开始,张大爷的儿女们不得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法院也不应当支持被上诉人的抗辩理由。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其次,《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在本案中,冉大爷主张的1994年12月21日借款2万元、1995年4月18日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均约定为一年。即诉讼时效期间应分别从1994年12月21日、1995年4月18日起计算,分别至1996年12月20日、1997年4月17日届满,但冉大爷直至2024年7月25日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显然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至于冉大爷主张的1995年5月6日借款2万元,虽然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冉大爷明确表示,其于2010年就已知晓借款人张大爷去世,在知晓张大爷死亡之时,其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但在本案中才向张大爷的继承人主张权利,亦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

故法院确认冉大爷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大爷的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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