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男子路过女儿学校,看到16岁的女儿和一个男同学拥搂搂抱抱在一起。男子愤怒不已,冲过去对着男同学就是一顿输出,把男同学打到在地。同学们见状过来阻拦,也被男子打了一耳光,吓的不敢上前。事后,男同学被诊断为头部损伤,把男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贺勇的女儿16岁了,就读于某中学,虽然学校离家并不算远,但每天下晚自习都很晚,为了女儿的安全,贺勇不得不晚上到学习门口去接女儿。
事发当天,贺勇来晚上将近9点的时候就来到了学校门口,因为到的的有点早,看了看手机,女儿放学还有半小时左右,他无聊的走进校园去逛逛。
走到学校体育场门口的时候,贺勇远远看见一个女孩和一个男孩拥抱在一起。青春期的孩子就是叛逆,看到这样早恋的学生,贺勇不由得担心,心里还暗自嘀咕,自己的女儿贺燕可千万不能这样。
快走到跟前的时候,贺勇傻眼了,真的是怕啥来啥,这个女孩就是他女儿贺燕。
贺勇心里的怒火瞬间燃烧起来,他把所有的责任都怪罪在这个男同学殷学正身上,于是,一个助跑过去,狠狠的给了殷学正一巴掌。
这一巴掌让贺燕和殷学正赶紧分开,贺勇直接把殷学正打倒在地,不断的殴打。
也许是殷学正心虚,也许是力量悬殊,殷学正只有挨打的份,贺勇把所有的怒火化作拳头的力量,输出在殷学正的身上。
打闹的动静引起周围同学的注意,有几个男同学看到殷学正被打,赶紧过来制止,可谁知,打红眼的贺勇不管不顾,第一个冲过来的学生也被他一巴掌打了回去。
害怕事情闹大的同学赶紧报警求助。等警察到来,贺勇也发泄完心中的怒火,停止了殴打。同学们赶紧把殷学正送到医院检查,经过检查认定,殷学正头部损伤、蛛网膜囊肿,需要住院治疗。
因为殷学正有过错在先,而且受伤并不严重,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并没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殷学正母亲看到儿子被打,心里不服气,告上法庭,要求贺勇赔偿她儿子的损失。殷学正母亲提出,她儿子住院2天花费1929元,还有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赔偿2445元。
对于殷学正母亲提出的索赔要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1、法庭上,贺勇非常委屈的诉说他的难处,看到16岁的女儿被别的男生搂搂抱抱,哪个父亲能够无动于衷。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学生早恋,本来就是违反校规校纪的,殷学正在学校对贺燕搂搂抱抱,更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不应该被支持。
《民法典》第128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作为一个父亲,看到女儿被人拥抱,他冲过去殴打殷学正也是情理之中,这最多属于紧急避险,因此造成的伤害,应该由殷学正自己来承担。
2、殷学正母亲不认同这样的说法,早恋固然不可取,但孩子都16岁了,有一定的认知能力,这是两个孩子的自愿,凭什么她儿子挨打。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早恋是孩子的自愿,而且作为父母应该批评教育,而不是直接殴打她的儿子。
再说了,两个孩子你情我愿的事,又不是殷学正强迫贺燕,凭什么挨打,这个气他们不受。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贺勇不分青红皂白的殴打他儿子,应该承担殷学正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有义务赔偿孩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一系列费用。
因此,这2445元必须由贺勇赔偿。
3、法院到底会支持谁呢?
法官认为,贺燕和殷学正在校园里搂搂抱抱,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这不是贺勇殴打殷学正的法律免责条款,不属于紧急避险。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考虑到双方的过错责任,法官酌情认定,贺勇承担殷学正损害责任的85%,赔偿2027.25元,其余责任由殷学正自己承担,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把未成年人打住院了,而且打了还不止一个,连个拘留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