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转业军人李明与好友张伟在KTV聚会结束后,被张伟带至其出租屋。张伟提议让同行的陌生女子赵敏放松一下,并暗示李明加入。然而,当李明进入房间后,赵敏坚决拒绝提供服务,甚至拿起刀具反抗。李明见状,立即放弃并离开。但赵敏事后报警称遭到侵犯,李明因此被警方刑拘。法院一审认定李明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李明不服,提起上诉,坚称自己误以为赵敏是特殊行业从业者,且在赵敏反抗后主动放弃,应属犯罪中止。二审法院将如何判决?
(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明是一名转业军人,自从回到重庆老家后,便经常被昔日的战友和朋友们邀请参加各种聚会。
当天晚上,他接到了好友张伟的电话,邀请他去KTV唱歌。李明欣然前往,到了包厢才发现,除了张伟,还有几位张伟的朋友,以及一位陌生的女子赵敏。
几人一直唱到凌晨五点,酒过三巡,大家都有些醉意。其他人陆续离开,李明也准备回家,却被张伟拉住,说多年未见,想再聊聊。
张伟提议去他的出租屋继续喝茶,李明没多想便答应了。而赵敏,也因为某些原因,跟着他们一起去了张伟的出租屋。
到了出租屋,李明坐在沙发上休息,张伟则拉着赵敏进了房间。不久,房间里传来了异样的声音,李明心领神会,知道他们在做什么。
几分钟后,声音停止,张伟从房间里出来,给了李明一个意味深长的眼神,示意他也进去放松一下。
李明虽然有些犹豫,但最终还是被酒精冲昏了头脑,起身走进了房间。然而,当他看到赵敏时,却遭到了坚决的拒绝。赵敏不仅不同意,还从床头拿起一把刀具,威胁李明不要靠近。
李明被赵敏的激烈反应吓了一跳,酒意瞬间醒了大半,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已经触犯了法律,于是赶紧退出了房间。
事后,李明以为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没想到赵敏却报了警,声称自己被李明侵犯。警方很快将李明刑拘,案件很快进入了司法程序。
一审法院认为,李明虽然最终没有得逞,但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处李明有期徒刑三年。
李明对一审判决不服,他认为自己并不认识赵敏,也不知道她与张伟的关系。
当时张伟的暗示让他误以为赵敏是特殊行业从业者,且在自己进入房间后,赵敏明确表示拒绝并采取了反抗行为,自己主动放弃了继续侵犯的念头,应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
因此,李明提起上诉,并请求法院酌情减轻处罚。
李明认为,自己是在张伟的暗示下误以为赵敏是特殊行业从业者,且在自己进入房间后,赵敏明确表示拒绝并采取了反抗行为,自己主动放弃了继续侵犯的念头,应属于犯罪中止。
赵敏则认为,李明在明知自己不愿意的情况下仍然试图侵犯自己,虽然最终没有得逞,但已经构成了犯罪未遂。她要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对李明进行应有的惩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而《刑法》第二十四条则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从客观行为来看,李明确实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试图与赵敏发生关系。然而,由于赵敏的坚决拒绝和反抗行为,李明的犯罪行为并未得逞。这一点符合犯罪未遂的客观要件。
但从主观方面来看,李明在赵敏明确表示拒绝并反抗后,主动放弃了继续侵犯的念头。
这表明李明在犯罪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我控制能力,并非完全受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左右。然而,关键在于李明的放弃行为是否属于自动放弃。
自动放弃,要求犯罪分子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
在本案中,虽然李明在赵敏反抗后放弃了继续侵犯的念头,但这是由于赵敏的激烈反抗行为所导致的。
如果没有赵敏的反抗行为,李明是否会继续实施犯罪则无法确定。因此,李明的放弃行为并不能完全归因为自己的意志所决定。
李明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尽管他最终没有得逞,但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且并非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因此构成犯罪未遂。
赵敏作为受害者,在本案中并未触犯任何法律条款。她有权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尊严,并有权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李明虽然在事后表示悔罪并向赵敏进行了赔偿,但其在犯罪过程中并未完全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犯罪行为。
赵敏的反抗行为对李明的放弃行为产生了直接影响。因此,李明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
鉴于李明在事后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赔偿了赵敏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书,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酌情对李明减轻了处罚。
但考虑到强奸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法院仍然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基本框架,仅对刑期进行了适当调整。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部分判决内容,改判李明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仙人跳,这是他所谓兄弟下的套
同学们,重点抓住了吗?几分钟后!
这个赵敏不该被处罚嘛?
这头重点是主动主动害人
百分百下套,所谓的“好兄弟”仙人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