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某科技公司规定,“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处分。”然后公司人力资源发现有一名员工,一次早退11分钟,5次早退1分钟,累计6次,第一时间作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没想到,员工起诉至法院,法院竟然没有支持公司,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大象新闻) 陈初尧是2022年2月21日,和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约定为三年。 陈初尧(化名)能入职该公司,也算是通过层层选拔,淘汰了很多人,实习期间,陈初尧更是以满腔热血投入工作中,希望能在工作岗位上发光发热。 可从他转正开始,公司的业务情况就出现了意想不到的下滑,员工福利待遇缩水,人心惶惶。 然而陈初尧怎么也没有想到,他在公司都没有坚持过一年,就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 陈初尧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签订了一份《员工手册》,表示愿意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
该《员工手册》载明:“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人力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开除处理。” 公司的人力资源发现,陈初尧在没有经过公司审批同意,在9月3日早退11分钟、10月22日早退1分钟、10月27日早退1分钟、11月18日早退1分钟、11月22日早退1分钟、12月5日早退1分钟,累计6次。 这些记录,有公司的监控录像作为证据,监控录像非常清晰地显示了,陈初尧在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等待电梯。 公司认为,陈初尧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解除和陈初尧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理有据,陈初尧的确早退了6次,《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为何会败诉呢?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较为模糊的,何为严重违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规章制度的合理性,是司法实践中最难掌握,一般可以从两个方面认定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一,劳动者的主观方面确定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比如当劳动者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规章制度,且放任或追求违纪结果的发生,此时可以认定为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第二,客观方面确定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是否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造成损失的大小、严重程度等,这里不仅包括物质损失,还包括用人单位的信誉、形象等损失。 陈初尧在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等待电梯,可能是时间设置错了,相差了一分钟,即便没有设置错误,中午提前一分钟也谈不上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和严重。 法院意见:
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除应审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还应考量施行的合理性。 公司以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明显欠缺合理性,所以法院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按照法律规定,陈初尧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陈初尧作为劳动者,享有选择权。 本案中陈初尧,选择的是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一审宣判后,科技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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