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跑时把门关了!湖北武汉,一大四男生暑假兼职打工期间,合租的同学把电动车电池带回宿舍充电,没想到,电池突然起火,同学害怕之下跑出门外,并将门给关上,导致留在房间的大四男生无法逃出,全身90%烧伤。到现在为止,同学只赔了一万块钱。网友,“这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吧?” (来源:齐鲁壹点) 杜某浩是某大学大四年级的学生,暑假期间,或许是考虑到自己即将毕业,需要提早熟悉社会,杜某浩到某公司兼职打工。 为了节约房租,杜某浩和同乡的同学李某合租,两人一人一半,平时遇到什么事情,也会相互帮忙,然而7月9日这天,一切事情都变了。 当天清晨,李某和往日一样,将电动车电池带回住的地方,然后插上电源给电动车电池充电。杜某浩由于要上白班,睡得比较沉,没有注意到李某回家的事情。 突然,杜某浩被起火的电动车电池惊醒,等他弄清楚怎么回事,想要逃出宿舍躲避大火时,李某已经率先冲出房间,并顺手将房门关闭。 走廊的监控显示,杜某浩当场大声质问李某“关了门”。 尽管杜某浩全力采取自救措施,可一切都来不及了,他全身90%烧伤,被送往医院紧急救治。 这场火灾,让杜某浩陷入了生死的边缘。 在医院里,杜某浩的家人和同学纷纷前来探望,父母悲痛欲绝,同学们也感到痛心,他本人的意识更是时而清醒,时而模糊。 事发至今,杜某浩已植皮十多次,病情仍不乐观,可能需要截肢。然而,杜某浩受伤这么严重,李某一方只赔了1万元。 杜某浩父亲表示,李某已经被公安机关逮捕了,为了让李某减轻处罚,李某家长甚至打电话,让他“高抬贵手”! 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是故意杀人罪(未遂),还是只是民事纠纷? 1、实践中,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最常用的是二阶层的认定方法,即主观上具有实施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具有实施犯罪的行为。 也就是说,只有在主客观相统一的情况下,才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如果主客观不统一,则会出现无法定罪的情况。 2、表面上看,李某和杜某浩是同学关系,没有什么解不开的矛盾,他没有杀人的动机。 而且电池起火是件小概率事情,李某将电池拿回宿舍充电时电池起火,并不是有预谋的杀人行为。 但需注意的是,李某不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不代表不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 李某跑出宿舍后,犹豫了一下,将房间门关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 李某的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是,可能导致杜某浩因其危害行为死亡。 因此,李某的行为应该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3、《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某的行为没有造成杜某浩死亡的危害结果,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只会影响量刑。 也就是说,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对李某进行定罪,只是量刑上少一些。 4、《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赔偿项目是不一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少了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 综上所述,本案应该是刑事案件,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不是普通的民事案件。 关注@蚂蚁说法 大四男生遭电瓶烧伤 室友被逮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这不是害怕,这是谋杀
这是什么锁啊?为什么人在里面会打不开门锁呢?
真他嘛的不是人
故意杀人罪。你跑就跑关门几个意思?明知道有人在房里的情况下关门,主观带有恶意是洗不白的
武汉城市学院?
借机行凶
恶念陡然产生
你不救自己室友你还关起他,怎么想的
随手关门也不是好习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