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男子累计6次在下班前1分钟离开工位,公司认为男子的行为属于早退,于是开除了男子。男子不服,申请了劳动仲裁,获得了支持。这下公司不满了,闹上了法院,认为男子多次迟到早退,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开除系合法合理。法院给出了不同意见。
(来源:大象新闻)
陈锋(化名)是某科技公司的一名员工,他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在签合同时,陈锋还签订了《员工手册》。
该手册中明确规定: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应当给予开除处理。
在刚入职那会儿,陈锋十分的守规矩,每天按时上班,按时下班。但公司有些老油条,却不太遵循规矩。
陈锋一开始还觉得不愿与这些老油条为伍,但没过几个月,陈锋也入伙了,开始频繁迟到早退。公司人事虽然知道,但也是睁只眼闭只眼。
后来公司突然开始对员工的纪律问题进行严格要求,这让陈锋等人十分不适。有些人选择了离职,而留下来的人开始慢慢守规矩了起来。
陈锋虽然也开始守规矩了,但这一下子改掉迟早早退的坏习惯还是很有难度的。
后经公司监控拍摄到,陈锋在短短两个月内,竟然在每次下班前1分钟离岗。有同事开玩笑说:陈锋是去错峰下班了。
原来,涉事公司所在大厦的电梯不多,但公司却很多,一到下班的点,这乘坐电梯就得排队。
为了能不耽误回家的时间,有些公司员工就会提早1分钟离开工位,这样就可以错开用电梯的高峰。
公司领导在发现陈锋的行为后,认定其就是早退,而且已经达到了6次,故通知了人事部对陈锋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面对突如其来的辞退,陈锋感到意外,早退的又不只有自己一人,为何只开除自己?陈锋感觉到自己被杀鸡儆猴了。他不服气,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早退1分钟是小事,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要求公司赔偿陈锋二倍工资以及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这下公司不服了,将陈锋告上了法院,要求认定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公司认为:
公司的规章制度是通过合法程序制定,且在陈锋入职时已经与其说明,陈锋也在《员工手册》上签了字。
现在陈锋多次早退,这不仅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同时对其他员工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陈锋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其他员工的正常上下班秩序,更是违背了诚信原则,公司有权与陈锋解除劳动关系。
陈峰认为:
1、公司对“早退”的认定标准过于苛刻,且之前大家都迟到早退,公司从未对此进行过提示或处罚。
2、就算自己迟到早退不对,公司也应当提醒,而不是积攒在一次后一次性提出并解除劳动合同,连改正的机会都不给,这显然不合理。
3、自己早退并没有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无法证明自己严重了违反规章制度。
综上,公司的开除行为不合理,请求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请。
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的意见是:
1、《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这条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但条件必须是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在本案中,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陈锋在下班前1分钟提前离开了工位去等电梯,并没有证据证明陈锋离开了公司所管理的范围。
因此,公司以 陈锋提前一分钟离开工位,就认定其早退,显然过于苛刻且缺乏合理性。
而且陈锋在法庭上并未承认是早退。
2、公司在执行规章制度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避免过度惩罚或不当处理。
本案中,公司之前一直出现有迟到早退现象,但从未进行过追究。
之后突然要严查迟到早退,却没有给员工一个适应的时间。而且公司既然认为陈锋存在多次早退,却从未进行了警告提醒。
等到累计了6次早退后,对陈锋直接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时,这一行为明显违背了公司管理的惯性以及公正性。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解除与陈锋的劳动关系,系违法,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公司对一审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对此,您怎么看?
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