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无情,法有情!”江苏昆山,一男子病逝前立下遗嘱,把一套拆迁房,给了他的二婚

米粒侃社会 2024-12-22 15:47:33

“儿子无情,法有情!”江苏昆山,一男子病逝前立下遗嘱,把一套拆迁房,给了他的二婚妻子,另一套,给了他和前妻生的儿子,没给90岁的母亲留一分一文。男子去世后,二婚妻子把婆婆和继子告上法院,要求他们配合自己进行房产过户,法院:遗嘱不给九旬母亲留遗产,坚决不行!最少给50000。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2024年4月的一天,住在善老中心的郑大妈,从二儿子手里,接过法院传票,得知大儿媳把自己告了,她气的手直抖。

她90岁了,腿脚不便坐在轮椅上,她大字不识一个,看不懂传票上写的啥。

是二儿子告诉她,大儿媳王娟把她和大孙子秦怀志都告上法庭,要求他们配合房产过户。

郑大妈唠叨:配合就配合呗,说一声不就完了。你告我干啥?我都九旬老人了,丢不起这个人,也架不住这么折腾。

说起大儿子秦中平,郑大妈一肚子心酸,她有2儿2女,秦中平是老大,可他不给弟妹们做榜样,却带头不孝。

老伴去世后,因为一些家庭矛盾,记仇的秦中平就跟母亲心生嫌隙,不再来往。

秦中平心眼不大,跟前妻闹了矛盾,不顾儿子秦怀志年纪尚小,就离婚再娶了王娟;他跟母亲有了摩擦竟然不顾母子之情形同陌路。

这么多年,郑大妈一直在善老中心生活,每月有800元养老金,支付完中心280元房租后所剩无几,都不够她看病吃药的。

两个女儿家里条件不好,有心无力,多年来大儿子对她不闻不问,都是二儿子给她出医药费。

前段时间,大儿子病逝,虽然儿子不对她尽孝,但他毕竟是自己身上掉下来的一块肉,所以郑大妈还是大哭一场。

她得知儿子立下遗嘱,2套拆迁房留给二婚妻子王娟一套,他们没生孩子,他都对她有情有义,让她没有后顾之忧。

另外一套,他给了自己跟前妻生的儿子秦怀志,他觉得离婚愧对儿子,也做了弥补。

秦中平立完遗嘱5个月就撒手人寰了。他对儿子和妻子,都尽到了义务,唯独没给郑大妈这个母亲留一分一毫。

郑大妈认了,子不教母之过,是自己没教育好儿子,她不怪谁!可王娟竟然还把她和大孙子秦怀志告上法庭了,要求配合她过户,这也太说不过去了。

原来,王娟在秦中平病逝后,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告知需要郑大妈和秦怀志的签字配合,她才能过户。

可她也没跟婆婆和继子通气,竟然就起诉到法院,伤害到了郑大妈。

其实,只要王娟说一声,郑大妈会配合过户的,她一把年纪了,土埋大半截了,已经与世无争,只想过几天安生日子。

可能王娟心里发虚,知道秦中平没给母亲做安排不对,怕让郑大妈配合过户被拒,就告上法庭了。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秦中平这个没良心的儿子,竟然一分钱都没给自己亲生母亲留,没给母亲任何生活保障,决定推翻遗嘱,做一个公道的调解。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秦中平有权立下遗嘱分配自己的遗产。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秦中平作为自然人,有权通过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但他没给生活困难的母亲留下任何遗产,这违反了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原则。

 2、法院有权对遗嘱进行相应调整,以保障其母亲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秦中平的遗嘱未给其90岁且生活困难的母亲留遗产,显然违反了这一原则。

3、法院审理后进行了调解。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虽然秦中平通过遗嘱处分了房产,但房产过户需要依法登记才能生效。

王娟要求配合过户,正是基于这一法律规定。同时,法院调解后确定的房产分配方案,也需要通过登记来最终确定物权归属。

秦中平的遗嘱虽然体现了他的个人意愿,但违反了法律关于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原则。

因此,法院有权对遗嘱进行相应调整。法院通过调解,既尊重了秦中平的遗嘱自由,房屋中秦中平的份额由王娟继承,又保障了他母亲的合法权益,要求王娟一次性给于郑大妈经济补偿5万元用于养老,并确保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得到满足,通过登记确定物权归属。

养育之恩大于天,儿子不孝,法律判定的好,尽管儿子不在了,法院还是替母亲争得了权益,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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