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山,男子跟母亲关系不好,多年没有照顾母亲,男子重病,留下遗嘱,将自己的2套房产,1套给了妻子,1套给了跟前妻生的儿子,没有给90岁的老母亲留下任何遗产。男子去世后,其妻子将继子和婆婆告上法庭,要求他们配合自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可法院认为男子没有给母亲留下遗产必留份,给出了不同看法。
(来源:昆山法院)
宋浩虚弱的躺在病床上,感觉自己时日无多,他写下了一份自书遗嘱。
在遗嘱中,他将家里的2套房产做了安排:一套他跟妻子共有的房产,他将自己的房产份额留给了妻子徐冬梅,这套房子归徐冬梅所有。
老宅拆迁的另一处房产,留给他与前妻生的儿子宋小杰所有。
在遗嘱中,他并未提及自己90岁高龄的母亲,也没有为她留下任何遗产。
他们兄弟姐妹4个,宋浩是家中的长子,他下面还有一个弟弟和2个妹妹,可自从父亲去世后,宋浩就跟母亲于大妈闹翻了。
母子二人经常因为琐事争吵,始终过不到一块去,后来,宋浩跟妻子孩子一起过,于大妈独自一人生活。
多年后,宋浩跟妻子肖娟离婚。
2000年5月,宋浩跟第二任妻子徐冬梅登记结婚,两人婚后夫妻恩爱,生活有了起色。
可宋浩跟于大妈的关系一直都没有修复,于大妈能生活自理时,一直都是独自一人居住生活,后来老人年迈,住进了善老中心。
宋浩因为跟母亲的心结,很少去探望母亲,更别说照顾。
宋浩知道,这么多年一直都是弟弟宋勇在探望、照顾母亲,母亲生病住院,也是弟弟带母亲去的,给母亲出的医疗费。
他想着母亲身边既然有了弟弟的照顾,那自己就无需操心了。
2个月后,宋浩因病去世。
徐冬梅处理完丈夫的身后事后,多次找到婆婆于老太和继子宋小杰,希望他们配合自己,去办理一下房产过户手续。
多次沟通未果后,徐冬梅一纸诉状,将2人告上了法庭。
1、徐冬梅认为:宋浩有权处分自己的遗产,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自己有权继承宋浩的房产份额。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徐冬梅主张宋浩留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所处分的财产是宋浩的合法个人财产。
因此她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处理宋浩的房产。
2、四个子女对于大妈都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院查明:于大妈年近90岁,在善老中心独自生活居住,老人每月只有800元农保退休金。
老人每月需要支付280元房租给善老中心,还需要缴纳水电、饮食等费用,这800元难以保障老人的生活。
于大妈年老体弱、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她的4个子女对老人都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这么多年,宋浩对母亲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而老人的2个女儿,经济困难,也是有心无力,唯有老人的二儿子一直在探望、照料老人。
3、宋浩应该给母亲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院认为宋浩留下的自书遗嘱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因他没有给年迈的母亲留出必要份额,遗嘱部分无效。
后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徐冬梅一次性支付于大妈经济补偿5万元,案涉房屋归徐冬梅所有。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