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兴平市,赵先生,一位在深圳工作的年轻人,突然接到家中传来的噩耗——他56岁的母亲白女士在骑电动自行车回家的路上,不幸撞上了一根断裂但仍悬挂在马路正上方的树枝,当场身亡。交警部门认定镇政府未及时修剪树木负次责,但镇政府否认行道树和他们有关,不愿承担责任。这起事故不仅让赵先生陷入了深深的悲痛之中,更引发了一场关于责任归属的激烈争议。
(来源:大风新闻)
白女士是兴平丰仪镇一所学校的老师,平时生活规律,为人和蔼。那天下午,她像往常一样下班后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
洛丰路上,两旁的行道树郁郁葱葱,为这条乡村小路增添了几分宁静与美丽。然而,谁也没有想到,这根看似无害的树枝,却夺走了白女士生的命。
据赵先生回忆,当他接到电话赶回家时,现场已经被处理完毕,只留下几张交警提供的现场照片。
照片中,那根断裂的树枝孤零零地悬挂在空中,根部清晰可见,距离地面仅有一米左右。他无法想象,母亲当时是如何在这样的突发情况下遭遇不幸的。
事故发生后,兴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迅速介入调查,并对这起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
警方认为,白女士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并超速行驶,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而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未对树木及时修剪,妨碍了安全通行,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白女士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镇政府承担次要责任。
然而,对于这样的责任认定,赵先生和家人却难以接受。他们认为,事故发生地是一条乡道,道路狭窄且无非机动车道,母亲靠右行驶并无不妥。
此外,他们还对“超速行驶”的认定表示异议。赵先生认为,法律规定的最高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是指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最高上限。
而在无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速度并无明确要求,白女士按照电动自行车的国标最高限速25公里/小时行驶,并不能认定为超速。
更让赵先生感到愤怒的是,当他和家人试图与镇政府沟通责任问题时,却遭到了冷遇。
镇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条路并非镇政府修建,道路两旁的行道树也不是镇政府栽种的,因此与镇政府无关。这样的态度让赵先生感到十分无助和愤怒。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赵先生认为,母亲在无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以合理速度行驶,且事故是由于断裂的树枝导致的,因此镇政府作为道路和树木的管理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镇政府则否认其对树木的养护责任,认为事故与镇政府无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包括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等。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非机动车的最高行驶速度限制。然而,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地是一条乡道且无非机动车道,因此关于超速行驶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其他植物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影响通行。如果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能履行修剪等养护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断裂的树枝显然已经构成了安全隐患,但关于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认定却存在争议。
从主观方面来看,白女士作为一位有经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者,在行驶过程中应当注意观察路况并避免潜在的危险。
然而,由于断裂的树枝突然出现在视线范围内且高度较低,导致她无法及时避让。因此,在主观上白女士并不存在明显的过错。
从客观方面来看,断裂的树枝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如果镇政府作为道路和树木的管理方能够及时发现并修剪这根树枝,那么这起悲剧或许就可以避免。
因此,在客观上镇政府存在一定的管理疏忽。
综合以上分析,虽然白女士在行驶过程中未能完全避免潜在的危险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断裂的树枝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且主要原因。
因此,镇政府作为道路和树木的管理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具体的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等问题则需要根据进一步的调查和审理来确定。
针对赵先生对事故认定的异议以及镇政府的否认态度,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目前,赵先生也依法申请复核事故认定报告并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认定镇政府作为道路和树木的管理方,未能履行相应的养护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
而白女士作为驾驶者,未能完全避免潜在的危险,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将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和损失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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