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一男子因出轨与前妻离婚后,获得了儿子的抚养权。可不曾想,男子却以想要更改抚养权为由,与前妻见面并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前妻报警后,男子却以事隔半个月才报警,不能证明其一方有强迫为由,认为其不构成犯罪。但法院却有不同意见。
(案例来源:贵州贵阳修文法院)
男子范某与妻子金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可在婚姻存续期间,范某却背叛婚姻,出轨其女同事,与之发展成为了不正当男女关系。
金某发现此事后,果断起诉离婚,两人离婚后,金某一直为范某获得了儿子的抚养权,愤愤不平并多次向范某表达了想协商要回儿子抚养权的想法,但均被范某以金某已有男朋友迟早会再婚再育为由拒绝。
事发当天晚上,范某酒后回到家中时,遂发信息给金某声称要与对方协商关于儿子抚养权的问题。金某当时没想多便同意,并来到了范某的家中。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两人见面后范某却在金某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金某拿起手机要报警时电话刚接通,范某便声称只要金某报警,其以后就不会再让金某见儿子。金某无奈之下只好以事情已经解决为由挂断了电话。
事后金某的反常引起了男友的注意,后在男友的反复追问下,道出了实情。随后金某在男友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报警。
可范某到案后却以事隔半个月,没有证据证明其一方强迫过金某为由,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检方最终还是以涉嫌强奸罪为由,起诉范某并建议法院判处范某有期徒刑。
一、为什么检方会认定范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呢?
刑法明确规定,只要行为人使用手段,违背妇女意志,致使妇女处于不知、不会或无法反抗,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就构成强奸罪。而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刑法将其概括为暴力压制、言语胁迫和其他手段。
刑法第87条同时还规定,对于一般强奸罪的追诉期限为10年。
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与被害妇女发生关系时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前提下实施的,那么被害妇女在10年内报警,司法机关依然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换而言之,在双方均承认当时发生过关系的情况下,能否证明金某当时是被违背妇女意志的,则是本案的关键。
具体本案中,检方认为,通过事发后金某的报警记录、事发前和事发后双方的聊天记录均可证明,案发前范某是以协商抚养权为由将金某骗至家中的;案发时范某是以暴力压制手段违背妇女意志的。案发后范某是以不让见儿子为由,威胁金某不许报警的。
据此,检方认定范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且金某事隔半个月才报警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因此其一方以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依法起诉范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二、检方认定范某有以下几个可从轻情节,并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1、范某在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减少10%以下基准量刑;
2、范某获得金某的谅解,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可减少25%以上40%以下基准量刑。
注意!上述第1点的认罪认罚是有“阶段性”规定的。即在警方侦查阶段、检方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可分别减少15%、10%、5%以下基准量刑。总而言之,行为人越早有悔罪表现,其可获得从轻的幅度越大。
综上,检方根据范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决定建议法院对范某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最终法院认可了检方的观点,并依照检方的建议对范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三、那么金某该如何要回儿子的抚养权呢?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5条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56条第3款同时还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已经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离婚后,一方想要变更抚养权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而其诉求是否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主要是看其一方是否能举证其一方的主张,且其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变更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现如今范某因构成犯罪而服刑,且有判决书为证。因此,只要金某发起诉讼,法院一般是会支持其一方诉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