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 1、儿媳不赡养老人,不违法。 2、女婿不赡养岳父母,不违法。 3、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无赡养义务,但特定情形下除外。 4、 父母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不违法。 5、监护人不抚养被监护人的成年子女,不违法。 6、兄弟姐妹之间一般无抚养义务,但特定情形下有义务。 7、夫妻之间无赡养对方父母的法定义务。 8、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9、养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无继承权,除非遗嘱另有指定。 10、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无继承权,未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赡养继父母也不违法。 11、胎儿享有继承权。 12、立遗嘱人可随时变更或撤回遗嘱。 13、打印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14、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有效且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15、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一般可被认定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6、 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有权在知道后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 17、被收养人八周岁以上的,收养需征得其本人同意。 18、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 19、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0、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2、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3、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