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大妈挂念在国外生活的女儿,为了让女儿在国内有个落脚地,劝说丈夫和儿子将

火龙果看天下 2024-12-20 00:40:55

广东广州,大妈挂念在国外生活的女儿,为了让女儿在国内有个落脚地,劝说丈夫和儿子将家里的房子过户给女儿。可女子拿到房子还没2年,就要求父亲从房子里搬出去,她说自己经济压力大,要把房子给卖了。老人傻眼,拒绝搬走,女子一纸诉状,将80多岁的父亲告上了法庭。 (来源: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

得知女儿要将自己居住的房子卖掉,陈老伯老泪纵横,他从未想过,自己和妻子曾经引以为傲的女儿,竟然是如此的无情无义。

说起自己的一双儿女,陈老伯和妻子张大妈曾经满脸自豪,两个孩子从小乖巧懂事,出类拔萃,鲜少让他们操心。

大女儿陈小娟90年代就远赴海外,凭借出色的能力在国外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之后留在当地结婚生子,在国外定居下来。

小儿子陈小明同样出色,他紧跟姐姐的步伐,出了国,凭借自己的努力取得了绿卡。

但是他跟姐姐的选择完全不一样,拿到绿卡后,他选择了回国居住生活。

有了小儿子的陪伴,陈老伯和张大妈开心不少。

2007年,陈老伯和张大妈攒了一笔积蓄,两人商量之后,决定购置一套房产,用于两人晚年养老生活居住。

之后,他们买好了房子,并把房子登记在张大妈和陈小明的名下。房屋装修好后,老两口就搬进了新房子里生活。

此后的十多年里,陈老伯和张大妈一直在这套房子里居住生活,陈小娟鲜少回国探望父母,但是好在两位老人身边,还有小儿子能时常照顾一下他们。

随着时间的流逝,张大妈对女儿愈发的思念,她担心女儿以后万一回国,连个落脚的地方都没有。

那时陈小明的条件还不错,不需要他们老两口操心,唯一让他们牵挂的就是大女儿陈小娟。

张大妈患病后,更是多次跟丈夫和儿子提起,想把他们居住的这套房子留给女儿陈小娟,以便等女儿回国后,也能有个安稳的家。

出于对老伴的尊重和对女儿的疼爱,陈老伯答应了妻子的要求。

可他们还来不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20年10月,张大妈病逝,陈老伯和陈小明悲痛欲绝。

2021年10月,为了完成张大妈的遗愿,陈老伯和儿子一同前往公证处,放弃了他们对房产的继承权,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了陈小娟的名下。

房子虽然给了女儿,但是陈老伯还是继续住在这套房子里。

可他怎么都没有想到,女儿获得这套房产后,并没有丝毫的感激之情。

反而她觉得这套房子既然过户给了她,就是她的,她有权对房子做出相应的处分。

陈小娟多次要求父亲从房子里搬出去,说她经济困难,要把房子给卖了,缓解一下经济压力。

陈老伯始终无法接受女儿的无理要求,他拒绝从房子里搬走,陈小娟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了法庭。

1、陈小娟称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自己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将房屋进行出售。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陈小娟认为既然父亲和弟弟已经放弃继承,将房子给了自己,自己也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那么这套房子就应该归自己所有。

父亲侵占自己的房子不肯搬走,已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有权要求父亲腾退房屋。

2、陈老伯却说女儿对他们老两口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这套房子是自己用来养老的,不同意搬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陈老伯认为这套房子本来就是他们夫妻买来养老居住的,这么多年,女儿一直在国外居住生活,对他们老两口从未尽到过赡养义务。

因为挂念女儿,他们才考虑到把这套房子留给女儿继承,但是这套房子的实际购买人是他们老两口,女儿并未出资。

3、法院判决结果。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张大妈去世后,陈小娟通过继承,取得了这套房产。

陈小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对案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同时,成年子女对父母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陈老伯已经年过八旬,并在这套房屋内居住了15年,其名下并未有其他房产。

陈小娟要求父亲从房屋内搬走,又未给父亲妥善安排住处,只强调自己作为房屋产权人的权利,而忽略了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

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陈小娟要求陈老伯从房屋内搬走的要求,违背了公序良俗,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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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2-20 00:58

    幸亏死的早,要不也得被气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