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脸都不要!”江苏南京,男子去世后,妻子没有改嫁,而是一直赡养婆婆。可婆婆刚去世,丈夫的二哥却突然找上门来,说女子住的房子是他建的,要将女子赶出去。女子傻眼:二哥早年跟婆婆断绝来往,从未尽到过赡养义务,有何脸面来争房子。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在江苏南京一位名叫白慧芳的女性,经历了丈夫早逝和婆婆过世的痛苦后,意外地卷入了一场关于房产的争斗,事件的起因竟然是她的丈夫去世后,丈夫的二哥突然要求她搬出自己家中的房屋,宣称房子属于他。 白慧芳嫁给丈夫陈细明后,与婆婆一起生活,照顾着年迈的母亲和自己的一双儿女,尽管她的丈夫早逝,白慧芳依然坚守在婆家,承担起照顾婆婆的责任。 她没有选择改嫁,而是选择用实际行动孝敬丈夫的母亲,直到婆婆去世,就在她还沉浸在失去亲人的痛苦中时,丈夫的二哥陈二明突然找上门,要求她搬出这栋房子。 陈二明在提出要求时,带着一份30多年前办理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声称房屋是他当年为家里盖的,之后将房子借给了弟弟陈细明居住并未送给弟弟,因此按照他的说法,白慧芳应该搬出去,把房子归还给他。 然而白慧芳并不认同这种说法,她提出反驳,称这套房屋是婆婆出钱盖的,而丈夫陈细明也办理过土地使用权证,表明这套房子应该属于陈细明的家庭,因此白慧芳认为自己有权继续住在这里,并拒绝搬迁。 争执无法调解,最终陈二明将白慧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他才是房屋的合法所有者,要求白慧芳腾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政府处理,然而陈二明坚称自己拥有房屋的使用权,因为他早在1986年就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宅基地使用权证,而陈细明当时尚未成年。 然而白慧芳并未轻易认输,她拿出了丈夫当年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明这套房子应该归自己家所有,虽然陈二明坚称“同一块土地同时有两个证”,但白慧芳坚持认为,自己丈夫已合法拥有这套房产。 随着案件的进一步审理,法院最终裁定了此案的关键问题,依据《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因此白慧芳作为陈细明的遗孀,对婆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依法继承房产,此外《民法典》第1130条还规定,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少分遗产。 法院认为,陈二明长期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已经失去继承房产的资格,因此法院作出判决,最终驳回了陈二明的诉求,判决房屋归白慧芳所有。 这个案件不仅是一起单纯的房产纠纷,更是一起涉及家庭伦理和孝道的案件,从陈二明与母亲长期断绝关系,到白慧芳在丈夫去世后依然坚守在婆家,照顾年迈的婆婆,这场纷争背后,实际上是对孝道和家庭责任的考验。 陈二明与妻子自结婚以来疏远了母亲,并且与妻子一起曾经打骂过母亲,这种不孝的行为,早已破坏了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 而白慧芳则选择在丈夫去世后,依然坚守家庭责任,无怨无悔地照顾年迈的婆婆,这种孝顺精神赢得了法庭的认可,也让她获得了房屋的合法继承权。 陈二明的行为,无论是对母亲的不孝,还是对白慧芳的纠缠,都背离了社会伦理和家庭道德,而白慧芳则通过自己对婆婆的照料和无私的奉献,赢得了法律的支持,也得到了应有的回报。 这起房产争议案件的判决,体现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紧密联系,法律可以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但道德则提醒我们,在亲情面前,不要忘记那些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只有在家庭成员之间互相理解、互相关爱时,才能真正避免类似的纠纷,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通过这个案件,我们不仅看到了法律的公正,也深刻反思了家庭责任和孝道的重要性。 在未来的生活中,我们应该时刻牢记自己的家庭责任,不仅仅是在物质上给予关怀,更要在精神上支持我们的亲人,特别是那些年迈的长辈。 (信息来源:九派观天下——暖心判决:弟媳丧偶兄长争房,敬老孝亲一方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