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一运输渣土公司的3辆车因为前方有交警查车,司机将车停在路边饭店门口停车场后

火龙果看天下 2024-12-18 11:09:07

宁夏,一运输渣土公司的3辆车因为前方有交警查车,司机将车停在路边饭店门口停车场后离去。交警接到举报后,直接到停车场对每辆车罚款2000元。公司不服,将交警大队起诉至法院,交警队被判赔偿6万元,真是出人意料!(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某运输公司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对其名下的每一辆货车均进行了改装,使得货车的载货量远超核定标准。并且,公司还安排专人在运输路线前方观察是否有交警查车,一旦发现有查车迹象,便立即通知运输车辆暂停前行,就近停在附近隐蔽地点,企图躲避检查。

事发当日,该公司雇佣的司机赵强、钱刚、孙勇分别驾驶着一辆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在某路段。当他们接到前方观察员传来的有交警查车的通知后,迅速将车就近停在了一家饭店门口的停车场。然而,他们的行为还是被人发现并匿名举报给了交警。

交警接到举报后,迅速赶到该停车场进行核实。发现这三辆货车涉嫌超载后,交警在未能联系到驾驶员且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决定对车辆进行扣车处理。随后,交警发现三辆车的车辆识别代号与注册登记不一致,于是委托专业鉴定中心对三辆车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三辆货车均存在明显的改装、加装现象,与注册登记信息严重不符。 三天后,交警传唤了赵强、钱刚、孙勇三名司机。面对交警的询问,三人承认了超载以及车辆存在改装情况。

经超限检测站称重检测,结果令人震惊:三辆货车限载均为 49 吨,但其中一辆载重 122 吨、超限率 150%;另一辆载重 124 吨、超限率 154%;还有一辆载重 119 吨,超限率 14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2 条第 2 款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 30%的,处 500 - 2000 元罚款,并由交警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据此,交警对赵强、钱刚、孙勇均处罚款 2000 元,并要求他们对车辆上所载货物及时自行处理。但三名司机均拒在处罚决定通知书上签字。 运输公司对交警的处罚决定不服,将交警大队起诉至法院。

运输公司的诉讼理由如下:

首先,交警在扣车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 25 条明确规定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要求,而交警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没有当事人信息,亦无当事人签字,且交警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扣留车辆时通知了当事人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也无法证实当场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或送达于当事人。

其次,公司虽然车辆存在超载和改装问题,但交警的违法扣车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包括车辆折旧损失以及停运损失等,经鉴定合计约 40 万元,这些损失应由交警大队承担。

交警大队辩称:他们在接到举报后,依法对涉嫌超载的车辆进行查处,虽然在程序上可能存在一些瑕疵,但车辆确实存在严重的超载和改装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他们的罚款和扣车决定是依法作出的,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证明其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公司在庭审中自认被扣车后次日就已知晓,却未积极行使救济权利。并且经鉴定,三辆车均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包括车身结构改装以及超高的超载率。公司雇佣的司机驾驶改装车上路,本身就存在过错,在知晓车辆被扣留后也未积极配合处理,所以应自行承担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交警扣车程序违法,但对于公司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均不予支持,连鉴定费用也要公司自行承担。

运输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首先,交警对超载违法行为虽有扣车的法定职权,但本案中交警执法程序违法,这一点一审已明确且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其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4 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鉴于交警违法扣车,对公司要求赔偿因违法扣车导致的损失,应予以支持。

最后,依据《国家赔偿法》第 36 条第 8 项以及《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9 条第 2 项、第 4 项规定,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等属于“直接损失”。经鉴定,三辆货车因扣车期间造成的各项损失30万元。

但是,司机在明知车辆超载的情况下,为逃避交警检查弃车离开,且事后公司及违法行为人均未积极配合交警依法处理,消除车辆违法状态,交警亦未采取积极措施卸载货物降低损失,且存在超期扣车的情形,所以损失的产生双方均存在过错。

综上,二审法院在确认违法扣车的情况下,酌定交警对各项损失承担 20%、赔偿共计 6 万元的责任。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0 阅读: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