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因楼上邻居小孩在家玩耍总是弄出声音,男子遂买了个震楼器,每天半夜借上厕所之际,冲着楼顶捣震。楼上邻居受不了了,情绪激动闯入男子家中,与男子发生肢体冲突,结果被男子打致骨折!
(来源: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程某和陈某是上下楼的邻居。程某因陈某家的孩子玩耍时总是弄出声响,心生不满,于是购买了震楼器,每天半夜借上厕所之际,对着楼顶捣震。陈某被震楼器的声音吵得无法忍受,一天早晨,情绪激动地闯入程某家中讨说法,结果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陈某被程某打致骨折,陈某的妻子在劝阻过程中也受了伤。
事后,陈某报警,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程某立案调查。然而,检方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程某不起诉。陈某夫妻对此耿耿于怀,出院后一纸诉状将程某告上法庭,索赔13万余元。
程某在法庭上辩称,陈某是非法侵入住宅在先,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刑事案件的证据证明标准高于民事案件,但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不能作为程某无侵权责任的证明。通过调查警方询问、讯问笔录等证据,法院认定程某实施了侵害陈某夫妻身体健康的行为,且陈某夫妻的身体损害结果与程某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也指出,陈某夫妻在事件起因及经过中也有过错行为,应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程某限期赔偿陈某夫妻10万余元损失。
程某和陈某夫妻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同样认为如若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作区分,显然是对一方诉讼当事人的苛责,也会导致民事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二审法院综合纠纷起因、动作特征、致伤部位及损害结果等证据链条,认定程某存在侵权行为,对陈某夫妻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二审法院也指出,程某并不具备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及必要性,不属于正当防卫;而陈某夫妻未能保持适度克制,冷静地与程某沟通解决,致使双方发生争吵矛盾激化,具有一定过错。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
这起事件再次提醒我们,邻里之间应该和睦相处,遇到纠纷时应该冷静沟通、理性解决,切勿采取过激行为,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法律判决,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