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13岁的男生,与12岁的女生处对象时,不顾女生的反对,强行与对方发生关系。不料警方介入调查后,因为男生未满14周岁,所以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女生家长不服,又提起了民事赔偿,要求对方赔偿15万余元。
(来源:吉林蛟河法院)
小敏(化名)虽然仅仅有12岁,但因为交友不慎,所以在他人的介绍下,认识了13岁的小马(化名),并且和对方找起了对象。
小敏的思想很单纯,只是想找个人聊天打发一下时间,但小马却直接犯起了混。
一次晚上,小马将小敏约出来以后,二人一同到KTV玩耍,小马轻车熟路的要了点酒来喝。
这个过程中,小马将KTV房间门反锁以后,直接强行与小敏发生了关系,并让小敏不要告诉其他人。
小敏害怕怀孕,还是将事情一五一十的告诉了自己的亲生母亲。母亲得知后,没有任何的犹豫,直接报警求助。
警方将小马传唤到案后,发现小马的年龄只有13岁周岁,所以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另一边,小马无罪后,家属没有做出任何的赔偿,彻底惹怒了小敏家属。小敏家属遂一纸诉状将小马及其家属告上法院,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5万余元。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小敏家属作为起诉方,需要表明自己的诉求,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据,小敏家属称:
第一,此事发生以后,小敏被小马欺负的事在同学之间传开,导致小敏无法专心学业,身心上遭受到了巨大的痛苦;
第二,由于双方之间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所以小敏被带到医院进行了检查,这对一个孩子的影响事巨大的。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现在小敏的精神受到了严重损害,要求小马家属应当进行赔偿。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小敏父母能够打赢官司吗?
按照法律规定,民事赔偿讲究的是过错原则,即要认定小马家属进行赔偿,应当认定小马家属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也就是说,由于小马才13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直接侵权的虽然是小马,但在小马没有能力赔偿的情况下,赔偿的主体应当是小马的家属。
小马家属承担的是限制责任,即只有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才应当全额进行赔偿,否则是按照过错比例进行赔偿的。
在这个案件里,显然小马家属是存在过错的,但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小敏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对小敏尽到监护、管理责任,同样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所以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小马家属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对方4万余元。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是不是该查查男方背景?